女司机疑抱狗驾车撞死人逃逸 警方锁定肇事者

2014年04月23日02:50  大河报 收藏本文

  《撞人逃逸的她,被人看到抱狗驾车》追踪

  □记者李一川

  4月21日下午1时许,一名女司机驾驶一辆蓝色奥迪TT轿车,在行驶到郑州市天明路与群办路交叉口附近时,将一骑自行车的男子撞飞后逃逸,男子当场身亡。据多位目击者证实,当时肇事女司机怀中抱有一只黄色卷毛宠物狗。昨日本报以《撞人逃逸的她,被人看到抱狗驾车》为题报道了此事,引发市民极大关注。昨日,记者了解到,警方已锁定肇事女司机,正兵分两路劝其归案。

  最新:肇事逃逸女司机仍未归案

  昨日下午5时,记者从交警五大队了解到,目前根据走访调查,警方初步认定豫A6HM62奥迪TT的车主,是事发时的肇事女司机,其年龄40多岁。事发后,警方最先联系到了肇事女司机,可后来对方竟关机。警方一路赶到女司机家中劝其自首,另一路民警则赶到女司机所在单位。可由于一直联系不上女司机,截至目前其仍未归案。

  据知情者透露,女司机或为一国企管理人员,家住郑州市丰庆路附近。

  律师:女司机或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抱狗驾车致人死亡的事件,有网友发帖称女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有称女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罪,甚至有的说女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到底女司机抱狗驾车涉及何种责罚呢?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如果女司机肇事后不逃逸,也没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这就是一起正常的交通事故,女司机只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一旦肇事逃逸,量刑就会加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华表示。

  法学博士、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权说,从目前来看,肇事司机抱狗驾驶只是交通违规行为,并不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理论上讲,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另外,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了“追逐竞驶”和“醉驾”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抱狗驾驶明显不属于此涵盖的范围。

  人物:豫A6HM62

  奥迪TT女司机

  事件:抱狗驾车致人

  死亡

  链接提醒司机携狗行车做法非常危险

  “我们在执勤中经常发现有司机携宠物行车,更有甚者是司机将狗抱在怀里或者把它放在副驾驶座上,这都是非常危险的,明显违反交通法规。”采访时,一位交警表示。

  民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务必从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出发,加强自律,规范自己的驾车行为。

(原标题:肇事女司机仍未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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