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老人在长江游泳被渔船撞伤获赔9万

2014年04月25日01:00  重庆晚报 微博 收藏本文

  68岁冬泳爱好者老冯在长江边游泳时,被一艘渔船撞伤,老冯认为船主应该负责,和船主打起官司。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判定,老冯因为忽视安全承担三成责任,渔船实际使用人和船主连带担责七成,赔偿老冯9万余元损失。

  海事部门提醒,气温逐渐升高,下河游泳的市民多了,请尽量不要游到通航水域,以免发生不测。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江中游泳渔船撞伤

  老冯家住万州区,是个游泳健将,不管春夏秋冬,都喜欢到万州区滨江路移民广场附近的长江里游泳。

  2012年10月14日早上8时左右,老冯在长江游泳时被一艘渔船撞伤。

  渔船驾驶人赶紧将老冯救起,送到万州三峡医院抢救。经诊断,老冯右臂被严重划伤,神经受到损伤,胸部、脸部等多处皮肤裂伤,伴随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住院治疗近一个月才出院。

  为了索赔,老冯委托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周里鹏律师调查取证。律师调查中发现,渔船所有人为谭英全,实际使用人是他的岳父骆永吉。事故发生时,重庆三峡学院肖老师出面雇请骆永吉驾驶渔船搭乘学生到长江采集水样。

  2013年9月,老冯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将渔船驾驶人、船主、雇请渔船的重庆三峡学院一并告到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索赔损失14万余元。

  游泳者自担三成责任

  法庭上,骆永吉称,老冯被撞伤是他没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己是被重庆三峡学院雇佣,没有责任。

  船主谭英全辩解没有委托岳父骆永吉照看渔船,更没有让他从事经营活动,所以自己不该担责。

  重庆三峡学院则表示,学生只是作为乘客坐船,不该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老冯被渔船撞伤是骆永吉在无证操作船舶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做到谨慎操作船舶所致,应担责70%。船主谭英全未对渔船进行有效管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老冯也有一定过错。老冯没有对在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游泳可能妨碍通航安全的结果作出正确判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由于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个人在通航水域和港区游泳,法官在引用法律依据时有些犯难。法官最后以老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他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作为乘客的重庆三峡学院学生对于老冯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不用担责。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骆永吉和谭英全已经将赔偿款支付给了老冯。

  在通航水域游泳

  就像行人上高速

  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称,根据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在重要港区和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从事妨碍通航安全的活动,包括游泳。因此,老冯到通航的重要水域游泳受伤应自负一定责任。这个道理就像行人在高速路上被撞一样,自己要承担一定责任。

  资深游泳爱好者告诉你

  江中游泳危险多

  随着气温上升,许多市民喜欢在江里游一圈。昨天中午,重庆晚报记者来到朝天门、江北城的嘉陵江、长江边走访,不时看见游泳爱好者在江边游泳。

  常年在江里游泳的资深冬泳爱好者吴师傅提醒,在长江、嘉陵江游泳有很多危险:汛期水急,漩涡暗流多;河床有坑洼,易踩空失足;岸边青苔多,易滑入江中;江边水草多,易被缠住;航道行船多,易被碰撞;沿岸多趸船,易被吸入船底。所以,在江里游泳要特别注意安全。

(原标题:长江游泳渔船撞伤自己承担三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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