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因路边停车被收费起诉市政府

2014年06月17日04:54  法制周报 收藏本文
长沙市区内的停车收费公示牌  周强 摄 长沙市区内的停车收费公示牌 周强 摄

  一次路边停车被收费的经历,让长沙市民余仁财将长沙市政府、市长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17日,余仁财将小车停在黄兴路步行街人民路边的泊车位不到2分钟,被要求缴纳12元停车费,对方开具了一张盖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票据。

  出于职业敏感,身为律师的余仁财以公民身份先后向长沙市政府等4个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两个月后,他将长沙市市长胡衡华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诉诸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市政府收费违法,并退还停车费12元。

  6月13日,长沙中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及收费主体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法官未当庭宣判。

  质疑 :

  路边停车收费无合法依据

  余仁财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已经纳税,路边停车需要收费吗?”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敏感令他坚定地相信,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路边停车泊位可以收取停车费作为财政收入。

  余仁财告诉记者,最早开始关注长沙路边停车收费始于去年上半年,在下定决心发起诉讼之前,余仁财先后与资深法官、财税法学方面等专家进行了探讨。专家们并没有给出明确意见,但基本支持了余仁财,他们认为对市内主干道路边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收费,在法理方面不合理。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而我国当前没有法律规定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并作为“财政收入”。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长沙路边停车位收费有咪表和人工次票两种收费方式。

  “先不说法律依据如何,长沙现有的收费方式就明显不合理。”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缪先进说,人工次票成本高,不如咪表,且可能存在给钱不给票的现象,要是公共停车场承包给私人,就更不合理了。

  取证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查阅了相关文件之后,余仁财开始着手搜集具体证据。

  由于此前停车收据均已丢失,为了获取较为完整的证据,今年3月17日,余仁财特意驾车来到黄兴路步行街人民路边的泊车位停车,刚停下不到2分钟,便有一位女性收费员要求其缴纳停车费12元。

  余仁财收到印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票据两张,并拍下了收费员工作证。

  接着,余仁财分别向长沙市政府、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共4个部门,就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等事项申请信息公开。

  4月底,余仁财收到了4部门对申请信息的回执。半个月后,他向长沙中院递交起诉材料。6月6日,余仁财收到长沙中院开庭传票。

  事实上,质疑声的背后,他们也存在隐忧。刘凯作为余仁财的同事,是本案参与庭审的十多名声援律师之一。

  “起诉市政府,不会有什么风险吧?”开庭之前,刘凯向记者说出自己的担忧。他在网上找到2009年长沙27名凤凰山庄业主起诉长沙市政府拆迁程序违法胜诉的消息,如获至宝,并且链接到博客当中。“长沙市政府竟然甘于当被告,坦然接受败诉,充分说明长沙市政府、市长敬畏法律,敬畏民权。”刘凯在博客中写到。

  与刘凯不同,余仁财显得坚定一些,此前,他也担心律所、律协或者司法局过来招呼,考虑再三,余仁财选择用公民身份进行诉讼。“假如我败诉,我会继续向长沙市政府申请有关停车费用去向的信息公开。”

  庭审 :

  行政性收费还是经营服务收费

  6月13日上午,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记者发现,长沙市长胡衡华没有到庭,来自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两名工作人员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在法庭调查阶段,余仁财向法庭出示了两张面值共12元的收费票据及收费员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收费许可证》《关于设立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科的通知》等6份证据。

  此后,双方就收费依据、性质及收费主体的合法性展开辩论。首先,余仁财要求被告提交《立法法》要求的法律依据,被告以已出示相关票件,其他票件无关联性为由予以拒绝。

  “被告收取这12元停车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余仁财当庭发问。长沙市政府诉讼代理人在迟疑一下之后回答:“该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余仁财请求法官要求对方明确作答,主审人答:“她可以拒绝回答你的提问,这跟水平有关系。”话音刚落,引来台下一片哄笑。

  “收费票据上,盖的章是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它属行政单位,但实际办理的是服务价格登记,收费行为属于经营性收费。”余仁财认为,收费票据和收费许可存在矛盾。

  长沙市政府诉讼代理人回应,这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制定,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的具体经办机构,在其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向车主收费合法有据。

  此外,余仁财对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一机构提出质疑:“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长沙市政府诉讼代理人说,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市政府内设的正科级机构,它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科是两块牌子一个班子。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结束等待双方校对笔录时,其中一名长沙市政府诉讼代理人主动走近原告席,向正在整理材料的余仁财索要联系方式。

  “很有意义,这也是一种促进。”该男子笑着对余仁财说。

(原标题:路边停车被收费 市民起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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