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救人后受伤索赔遭拒 对方否认其见义勇为

2014年06月17日17:10  中国广播网 收藏本文

  央广网北京6月17日消息 (记者满朝旭)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上午,北京一起“见儿童有危险相救,导致受伤索赔”案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按照原告的诉讼状,去年5月31号晚,由季女士的舞蹈工作室作为主办方,在一家商场门口举办儿童节舞蹈表演活动,李女士带自己的女儿参加此活动,活动结束后,有一位李姓小朋友走到舞台边不慎摔下时,李女士双手接住了小朋友,小朋友毫发无伤,但李女士脚踝严重受伤。后来,李女士找到李姓小朋友的父母,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务工损失等,但小朋友的父母拒绝赔偿,于是李女士将孩子父母和舞蹈工作室都告上法庭,到底双方如何看待这件事?

  原告:我救孩子 其父母拒绝赔偿

  被告:原告说谎 是自己主动要抱

  上午9点多,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步入法庭,原告李女士的律师首先陈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告律师:被告李佳欣(音)走到舞台边不慎摔下来时,原告看到有危险,立即跑过去双手接住被告李佳欣,李佳欣安然无恙,但是原告双脚踝严重受伤。

  但是,对于这一点,被告律师却是这样陈述的:

  被告律师:李佳欣当时是在舞台上等自己的家长来抱自己,李悦的受伤是因为她自己主动把李佳欣从舞台上抱下来,因为自己的判断失误,没有注意台阶而崴上了脚,因此李悦的行为根本就不是见义勇为,本案的案由也不应该是见义勇为受害人责任纠纷。

  双方激辩的焦点在于:原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对此,原告请出了两位同样在现场参加活动的孩子家长作证,两位证人都表示是孩子快要掉下来时,原告将孩子抱住;而被告方也请出两位证人,一位也是同样在现场参加活动的孩子家长,一位是被告当时在场的亲属,两位证人作证表示,李姓小朋友是被原告从台上抱下去的。

  除了这个分歧点,原告李女士的律师还说:

  原告律师:原告双脚踝严重受害,原告立即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双脚踝外侧副韧带断裂,原告双脚打石膏固定在家治疗休息,无法继续上班工作,治疗费用由原告垫付的。到目前为止,原告走路仍然困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李佳欣的父母,要求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务工费等,其父母不但不赔偿,更没有感激之言词,并要求原告到法院起诉他们。

  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7万余元

  被告:原告不是见义勇为 曾索要42万

  李女士要求两位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在内,共计76100元,而被告律师的陈述是这样的:

  被告律师:原告主张当时是双脚受伤,原告自己立即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检查,自己出的费用,事实上原告是在说谎,当时的真实情况是,原告受伤只是一只脚,在事情发生后,虽然李悦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但毕竟是在抱李佳欣时而崴伤的脚,李佳欣的爸爸妈妈当即就将李悦送往华堂商场北苑店不远的航空总医院进行检查,因为当时只是崴伤了一只脚,所以只对一只脚拍了X光片,当时的拍片结果显示问题并不大,所以医生只是简单处理,拍了X光片,并开了一点药,当时的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都是由李佳欣的爸爸出的钱,这些X光片的检查单和医院处方底单都在原告那里,医院也保留有记录。

  对此,原告向法庭递交了来自医院的化验单、诊断说明等证据,鉴于本案还有一些需要查证的事实,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今天上午庭审结束之后,我们的记者也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双方情绪都特别激动。

  被告李姓小朋友的妈妈在庭审后激动地说:

  被告:我们四个当时都在旁边坐,为什么她主动去抱,她是那时候想巴结我老公,找我老公办事,所以那个时候对我们特别好,过了很长时间给我们打电话,说受伤很严重,跟我们要42万,请问一下,一个崴脚脖子谁能花钱花42万。

  而原告李女士也情绪激动,说自己根本就没提出过多达42万元赔偿的请求。

  原告:只是因为孩子在一块学习认识的,不知他们家是做什么的,我也从来不存在巴结,什么叫巴结,因为我们两个孩子是在上小学之后才认识的,从来没有这件事情,我是有医保的,实际花了多少钱,就是多少钱,说这个存在什么讹诈,我觉得简直就是胡说八道,就没一点良心说这话,我现在没有法上班,没法工作。

  就在双方在媒体前痛斥对方的时候,另外一位被告,舞蹈学校的季老师就在一旁看着,她告诉记者,实在不想看到自己学生的家长打成这个样子,其他家长之间也因为这个事分成了两派。

  老师:不管怎么说,我知道这个事故,通知家长们来参加的这个活动,都是我曾经教过的,而且在我这儿学得都挺好的。我刚才也感觉到了,分成了两派了,这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

  早在2003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以上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但各地方却有专门的保护条例,例如在山东,2012年12月1日起《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对恩人答谢、予以慰藉。对于这起案例的判决结果,中国之声将会继续关注。

(原标题:女子称救人后受伤要求赔偿 涉事方否认见义勇为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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