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万购房款存银行监管被盗 失主诉银行被驳回

2014年06月24日07:47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南都讯 记者郭启明 580万元的购房首期款打入深圳交通银行翠竹支行“二手楼首期款监管账户”,几天后被人用伪造材料取走。深圳市民何小姐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款项与利息,一审败诉。目前,何小姐已提起上诉。

  诈骗580万 嫌犯获刑12年

  判决书显示,2011年9月,崔先生欲购买深圳南山新世界豪园的某别墅,因要向银行贷款,借用何小姐名义购买该房产,委托邱某办理按揭业务。邱某谎称需先向银行监管账户提供580万元首期款作为担保。2011年9月16日,何小姐将这笔款项汇入交通银行翠竹支行“交行保证金———翠竹二手楼首期款监管账户”。

  与此同时,邱某找到该支行零贷客户经理李某称近期将收到一笔580万元的煤炭交易佣金,希望以二手房买卖银行资金监管方式划入个人账户。随后,邱某在李某帮助下虚构名下龙园意境华府有一房产转让给何小姐,提供伪造的房产资料,在《房产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伪造何小姐签名。经法院查明,银行未尽审核义务,与邱某签订房产的托管协议,造成580万元系邱某卖房应收购房款的假象。

  在何小姐汇款后的第三天,邱某凭借伪造房产证以及相关假冒材料,由李某帮助,银行未经审核,将580万元划付给邱某个人账户。邱某隐瞒事实,诱骗别墅业主将房产过户到何小姐名下,直到业主发现这笔款早已被人转走才案发。2013年3月,邱某被判犯有诈骗罪获刑12年,但580万元款项已分散转给多人,至今未追回。

  一审败诉 原告提起上诉

  何小姐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580万元款项及利息。今年4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为,原告坚持主张不当得利之诉,对于其存入580万元,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最终取得580万元利益。该笔资金具有货币专属性的特征,被邱某转走,无论银行是否存在过错,580万元利益不复存在,银行未取得该笔款项的利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80万元利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定,银行多次未尽审核义务,导致580万元划付给邱某个人账户。深圳银监部门出具答复意见也表示,银行办理该笔业务违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该完善资金营运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操作”,以及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存款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昨日,涉事交通银行回复,何小姐是实际购房人崔先生购买房产的人头户,所办理的业务与普通二手楼买卖交易有所区别。崔先生委托邱某全权办理银行按揭业务,邱某提供虚假信息及自行伪造的资料骗取资金。目前此案尚在二审程序,案件各方是否担责?如何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充分尊重并执行法院的裁决。

(原标题:580万购房款存银行监管被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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