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迷奸女精神病患者续:法院终审加重量刑

2014年06月26日11:52  羊城晚报 收藏本文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韦磊、何文艳报道:三名男子深夜遇见一孤身女子,遂起邪念用春药迷奸。后来这三人——巫某、陈某昌、巫某华被深圳宝安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刑6年、3年、3年。

  深圳宝安检察院认为,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近日,深圳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三人的量刑部分,将对巫某的量刑改为11年、对陈某昌的量刑改为6年、对巫某华的量刑改为5年。

  三男迷奸仅一人得手年5月19日晚11时,三名男子巫某、陈某昌、巫某华在深圳宝安区街上偶遇被害人吴某并起了邪念,随后他们将吴某带回宿舍,哄骗其喝下加入春药的饮料,吴某失去了反抗能力,巫某趁机两次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陈某昌和巫某华接着准备上前实施强奸,但陈某昌尚未插入吴某阴道便射精。之后,巫某华脱下自己内裤,趴在吴某身上欲行强奸,但此时吴某逐渐清醒并开始哭闹,随后,巫某将吴某送至附近一家肯德基快餐店。吴某联系到家属,其姐姐赶到该店并报警。三男子于次日凌晨被警方抓获。

  检方抗诉,量刑加重深圳宝安区法院于去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对巫某判刑6年、陈某昌判刑3年、巫某华判刑3年。

  但宝安检察院对判决提出抗诉,理由有三点:其一,本案三人出于强奸的共同犯罪故意,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共同犯罪,应按照全案既遂处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昌、巫某华的强奸行为属犯罪未遂状态”属认定事实错误;其二,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不以所有参与人员强奸行为均已得逞为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陈某昌、巫某华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情节是客观存在的,应当构成轮奸情节,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轮奸情节”属适用法律不当;其三,三人轮奸患精神病的被害人,犯罪手段卑劣,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深圳中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加重三被告人量刑的终审判决。承办检察官张敬伟介绍,多年来,对于二人以上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只有一人既遂的情况能否对行为人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本案的成功抗诉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实践范本。

(原标题:三男欲迷奸精神病女子案续:法院终审对三人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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