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原副总5年受贿14万获刑10年

2014年07月02日15:20  现代快报 收藏本文

  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西新城公司)原副总经理戴培忠,长期负责公司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管,以及工程款支付审核工作。身处这个“要害”位置,他的身边总是围着一群工程老板,希望他能帮忙“照顾”一下。逢年过节,老板们也会送上数千元购物卡或现金表示感谢。就这样,从2007年到2012年,戴培忠先后多次收取10个老板财物共计16.46万元,案发前他主动向单位上交了2.15万元。  

  近日,戴培忠因受贿罪,被南京建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6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一项“杂费”账目,揪出两个国企蛀虫

  据知情者介绍,戴培忠受贿案是在2013年年底案发的。

  张某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老板,主要做土方运输方面的生意。为了能在河西新城公司多做一些工程、做完工程后能及时拿到钱,他主动跟河西新城公司的副总戴培忠拉关系。

  从2007年起,逢年过节他都会去拜访戴培忠,每次都送上数千元现金或购物卡。因张某的公司是几个人合伙的,为了和其他股东对账,从他手上出去的类似“公关”费,他都会记账。正是他的这个习惯,把戴培忠给出卖了。

  去年年底,南京纪检部门侦办另外一起案子,张某配合调查,用于记账的笔记本电脑被办案人员查获。办案人员发现,张某在一些列为“杂费”开支的账目后面,都有“老板”之类的备注。

  后来,纪检部门调查发现,“老板”指的就是时任河西新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汪扬,以及副总经理戴培忠。

  不久前,汪扬因涉嫌受贿150万元,获刑10年半,没收财产50万元。

  5年收了16万,交了2万给单位

  2013年底,纪检部门的人员找戴培忠谈话时,他不但很快承了认收受张某贿赂,还主动交代了收受其他9人财物的事实。

  后来,办案人员查实,戴培忠从2007年任河西新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建筑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工程款发放审批等方面后,就开始收受一些工程老板的财物。少则数百元的购物卡,多则数万元现金。

  不过,在法庭上戴培忠提出,他虽然收受了工程老板的财物,但并未给单位和国家带来很大的损失。理由是,他都是在自己的职权内替这些老板按照合同约定办事,并未超出自己的职权或单位规定,为他们谋取利益。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从2007年到2012年的5年期间,他一共收了10个工程老板的购物卡或现金共计16.46万元。在不断收礼的同时,戴培忠偶尔也向公司上交部分别人送他的财物,以树立廉洁形象。到案发前,他将2.15万元上交给了单位。

  案发后,戴培忠被指控为受贿的所有赃款已经全部退出。

  南京建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戴培忠作为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3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不久前,法院依法判处戴培忠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6万元。

  受贿14.31万

  为何获刑10年?

  汪扬受贿150万元,获刑10年半;戴培忠受贿14.31万元,获刑10年。这两人受贿金额差距很大,为何刑期相差不大?

  对此,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江苏法院一位长期审理职务犯罪的法官。据他介绍,我国刑法严厉打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使情节一般,也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

  在本案中,戴培忠受贿金额高达14万元,根据刑法规定,其定罪量刑的起刑点即为有期徒刑10年,除非有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的情节,否则最低也要处以10年有期徒刑。

  另外,法院定罪量刑时也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全部退赃、是否主动上交非法所得等,但这些只能是从轻情节,并不能减轻其刑罚。同时,针对职务犯罪,除了没收其违法所得外,法院还可根据犯罪数额,处以相应没收财产处罚,一般是其犯罪所得的三分之一至一半。

(原标题:5年受贿14万元 南京一国企副总获刑10年)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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