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索要3万元赌资,房某伙同两名男子,前往欠债人家中将其带走,并将其非法拘禁在另一处民宅内,逼迫对方写下借条。后公安部门出动,将翟某救出。日前,包头昆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3年11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房某伙同沈某、“乐乐”在昆区北沙梁三队,踹门进入被害人翟某的家中,索要被害人翟某所欠的3万元赌债,并将被害人翟某带到昆区某小二楼,沈某、乐乐采用殴打的手段,威逼被害人翟某书写“翟某因公司周转资金不足,借沈某人民币3.5万元用于公司周转资金”的借条一张。2013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房某与被害人翟某在包钢十五中取钱时,公安人员将被害人翟某解救并将被告人房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房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包头昆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1年。 (来源:包头新闻网)
(原标题:包头昆区一男子为讨赌债非法拘禁他人获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