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天内两次飞车抢夺他人挎包

  本报海口7月14日讯(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许平飞 黄炯锋) 记者今日从省高院获悉,万宁市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飞车抢夺案件,被告在一日内数次飞车抢夺挎包,万宁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波驾驶其胞弟王某法的摩托车到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东路大转盘约30米处时,看见罗某琼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在前方,便产生抢夺罗某琼挎包的念头。于是,王某波靠近罗某琼,趁罗不备,抢走其挂在肩膀上的挎包(内有人民币一百多元)并致罗某琼摔倒受伤。经鉴定,罗某琼的损伤属轻微伤。

  当天17时许,被告人王某波又驾驶其胞弟王某法的摩托车到万城镇光明北街“烈发家具城”路口处,采用相同的方法抢走陈某丽的挎包(内有人民币一百多元、尼采牌epadeA7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的尼采牌epadeA7手机价值人民币1063元,被告人王某波在被抓获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万宁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男子一天多次飞车抢夺他人挎包获刑)

文章关键词: 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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