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江豚志愿者涉嫌敲诈渔民 称做公益经费紧张

2014年07月22日09:40  法制周报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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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护豚志愿者涉嫌敲诈引思考

  本报记者 雷鸿涛

  7月17日,近20名环保志愿者早早地来到了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当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另一名志愿者——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会员李劲松。

  此前,李劲松等人在春节期间也坚持彻夜在江豚保护水域巡逻,对江豚悉心照料,被媒体赞为“江豚奶爸”。

  在一些环保志愿者眼中,李劲松确实“为保护江豚作出了贡献”,为他因涉嫌敲诈渔民而坐上被告席颇为惋惜。

  “我们不希望公益走上这条路(敲诈)。”湖南环保志愿者、网友“晚稻空间”在庭审结束后对本报记者说,该案对公益事业“冲击比较大”。那么,是什么让一个志愿者成了敲诈者?

  事发:

  志愿者涉嫌敲诈渔民

  7月17日上午9时许,脚穿拖鞋,上穿白色T恤和“黄马甲”的李劲松走进了审判庭。有旁听的志愿者向他挥手,给他“打气”。

  在“晚稻空间”的眼中,李劲松是一个“憨厚、勤劳、没文化的老实人”,就是这样的一个人,成了湖南第一个因涉嫌敲诈而坐上被告席的志愿者。

  法庭上,公诉机关陈述了李劲松涉嫌敲诈勒索渔民的过程。去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渔民何黄林夫妇在东洞庭湖水域电鱼,被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副会长何大明(在逃,另案处理)和协会巡逻队员李劲松等4人发现。后何大明将非法电鱼的现场进行了拍照。

  何黄林知道非法电鱼后果的严重性,害怕被举报,便通过鱼贩子舒相成(中间人)说情。此后,何大明没有将此事举报至岳阳县渔政局。

  何黄林上岸后联系了李劲松,并于去年10月14日中午宴请了李劲松等人。在去吃饭的路上,何大明等4人商量怎么处理何黄林电鱼一事,何大明说要搞万把块钱。饭后,何黄林向李劲松提出了结用电捕鱼一事。李劲松要何黄林出1万元钱。未果。

  2013年10月16日,舒相成向李劲松求情。最终,何黄林给了李劲松1万元。拿到钱后,李悄悄扣下2000元,其余8000元交给何大明。何大明又拿出2000元给李劲松。

  今年3月,接到举报后,岳阳警方将李劲松抓获归案,何大明逃离岳阳。

  庭审:

  是敲诈勒索还是“感谢费”

  法庭上,李劲松陈述,自己的私家车在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无偿使用了两年,维修费、保险费、油费都是自己掏。案发前,李劲松曾和何大明谈论了这个问题。最终,自己收受的4000元用于了车辆开支。

  对此,公诉人称:“做公益经费紧张,难道就可以做违法犯罪的事?”在法庭辩论中,公诉机关认为,李劲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何大明使用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何黄林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李劲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李劲松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李收受的1万元是何黄林自愿支付的“感谢费”。首先,李劲松没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这是因为,李劲松自始至终都没有以语言或行为威胁过被害人何黄林。其次,何黄林交出钱财出于自愿,并非因何大明或李劲松的威胁而被迫交钱。李劲松认为何黄林送钱,一是因为他为何黄林讲了情,何感谢他。二是为了增进感情,以便以后在洞庭湖照顾他。

  另外,何黄林送给李劲松的1万元钱并非其一人所有,而由8位渔民凑成的。其他7位渔民显然没有受到李的威胁。据此,李劲松应判决无罪或从轻处理。

  公诉人则反驳,在“主观故意”方面,何大明、李劲松等4人对现场进行拍照,对被害人有威慑力。此外,本案中,何黄林并非自愿交钱,从其报案可以看出。

  法庭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思考:

  用制度管住“公益黑手”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些志愿者对李劲松的受审表示惋惜。

  “李劲松对保护江豚的贡献,我们都知道。”“晚稻空间”说,他曾和李一起去巡湖。2012年,“晚稻空间”看见李劲松的私家车时还是一辆好车,去年再见时,车辆堪比“拖拉机”。

  “李劲松做了两年的志愿者,无偿让协会使用车辆,无偿巡湖。”“晚稻空间”说,“但收钱肯定是不对的。”他质疑,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能拿到一定数量的资金情况下,为何不发放给第一线的巡逻队员?一线志愿者没有经费,这在其他公益组织内很少见。

  据媒体报道,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财务管理混乱,且资料不全。据该协会出示的一份《协会负债投资情况》显示,协会的总负债合计170.06万元,用于宣传的费用即达142.22万余元,而用于直接保护江豚生活水域的巡湖费用仅24.3万元。

  除此之外,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成员行为规范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条文。在协会提供的两份内部管理条文中,并未发现其对协会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和约束。

  资深环保志愿者刘卫桥告诉记者,李劲松涉嫌敲诈一事曝光后,相关方面召开了一次法律研讨会,主要探讨的是NGO组织行为的规范问题,包括如何制度化、财物公开透明等。

  “这一事件发生后,我们建议NGO组织要聘请法律顾问,从各方面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刘卫桥称。而专家表示,在民间公益机构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亟须出台进一步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文章关键词: 志愿者 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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