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未开空调老人发病去世赔5万

2014年07月23日03:59  燕赵晚报 收藏本文

  温州一老人坐公交车去看病,在闷热、拥挤的公交车上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公司为此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温州市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是导致老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应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拥挤的公交车上没开空调

  66岁的温州人黄先生患有肾衰竭。去年7月1日早上6点左右,他乘坐66路公交车,前往温州市区医院治疗。

  “那天天气很热,司机没有开空调,大家都叫司机快点开空调。”72岁的陈婆婆当天坐在第3排,她说车开了一段时间后,就听到黄先生说自己热得不行了。

  6时33分左右,黄先生突然昏迷。根据监控录像显示,35分36秒、38分56秒,因公交车两次刹车,黄先生的头两次撞到座位前的栏杆上。

  有乘客朝售票员和驾驶员喊要求停车,但公交车还是继续行驶。直至黄先生口吐白沫,多名乘客大喊有人昏迷了,售票员才通知驾驶员停车。售票员拨打了120,此时黄先生已昏倒14分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公交公司负有救助义务

  黄先生的家人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去年12月13日,他们将公交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1万余元。

  鹿城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这个案子。法院认为,不可否认黄先生的直接死因系肾衰竭引发心跳呼吸骤停,有其自身原因。但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负有救助患有疾病乘客的义务。

  根据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在黄先生昏迷过程中,售票员和驾驶员都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救助措施,没有为黄先生的抢救赢得时间。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10%的责任,按总损失50余万元算,赔偿5万余元。

  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

  有几种情形可以索赔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表示,不管有没有收费,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类场所包括广场、公园、马路、商场、银行、博物馆、学校等。如果这些公共场所因自身的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地太滑、窨井盖丢失、树枝砸伤人等。具体赔偿金额看双方过错比例。

  如果因第三方侵权造成他人损失,而公共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将承担补偿责任。比如有人在银行砍人,而银行没做好防范等。据《都市快报》

(原标题:老人因热发病去世 公交公司被判赔5万)

(编辑:SN063)

文章关键词: 公交车 空调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MH17坠落阴谋论盘点:乌为刺杀普京
  • 体育皇马官方宣布签J罗 转会费8000万签6年
  • 娱乐宁财神吸毒后现身心情糟 大喊:我还活着
  • 财经福喜责任人被控制 22家餐饮企业被约谈
  • 科技阿里巴巴驳斥背景论:称市场为唯一背景
  • 博客剧透:韩寒《后会无期》劲爆片段
  • 读书优劣悬殊:抗美援朝敌我装备差距有多大
  • 教育1.35米女生超一本线66分只能读二本(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