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地点变更起诉单位获补偿

2014年08月02日01:55  重庆晚报 收藏本文

  工作地点变远了

  员工不到岗还索赔

  老板为何败诉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胡其涛 通讯员 刘继雁 陈雪梅 郭金生

  因工作地点变远,6名超市员工不仅拒绝到岗,还要求老板给予经济补偿,遭到拒绝后告上法庭。昨日,市三中院向重庆晚报记者披露,法院认为超市老板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若不能达成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为此,这个老板一审二审都输了官司。

  法院介绍,邓女士等6人自2007年起,先后来到位于涪陵区李渡新区中心地段的某平价超市上班。去年7月26日,门面租赁期满,老板将超市搬到10公里外,并通知邓女士等人于次月1日到岗上班。

  当天,6名员工都没有到岗。老板再次发出通知,要求第三天之前到超市报到,如不按时报到,视为自动离职。

  但是,邓女士等人仍不报到,还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判决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超市老板认为,这6名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属自动离职,自己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邓女士等人起诉至涪陵区法院。

  涪陵区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工作场所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超市应与员工协商。没能就变更工作场所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超市还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员工当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老板支付6员工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报酬共计4.6万元。

  老板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市三中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何这样判

  工作地点变更,老板与员工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老板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承办法官黄镝明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工作地点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应属劳动环境条件的重要内容。

  黄法官称,本案中,超市因租赁期满,需要搬迁到离原超市约10公里外继续经营,对员工日常上班有较大影响。此情形是6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黄法官称,工作地点重大变化,不符合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因此,超市老板应与6名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而超市应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SN010)

文章关键词: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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