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办案时用疑犯赃款购车 遭投诉后仍升官

2014年08月14日11:08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85万涉案款 私入警员腰包 85万涉案款 私入警员腰包

  南都独家

  民警办案过程中,扣押赃款不移交,更还从嫌疑人账户中取款购买私家车。而当事人在监狱内投诉后,警员竟私自将钱款返还给当事人,以致诈骗案的苦主们至今未拿得被骗钱财,而涉案警员竟还升官。

  本月11日,南山南头派出所原副所长苏勇、南头派出所原民警陈锐一审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分别领刑两年和一年零十个月。

  63万赃款被副所长私自保管

  苏勇和陈锐于去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苏勇被查时45岁,担任西丽派出所教导员,系副处级干部。

  本案案发于2009年6月,苏勇当时刚从南头派出所重案队队长晋升为南头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案件侦办工作。陈锐则为该所案件队民警。

  根据检方指控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显示:2009年6月2日,该所关口组在南头检查站执勤时,发现台湾籍男子魏明星电信诈骗案线索。

  这一线索随后转到南山刑警大队打击电信诈骗专业队侦办。专业队找到了魏明星位于福田天都世纪的住所,由于魏明星不在,警方先行搜查其住所,现场缴获人民币63万元、银行卡一批及其他物品。

  由于魏明星不在场,警方并未开具扣押清单,只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拍照、记录、清点并带回侦办队队长办公室予以保管。同年6月3日,魏明星被警方抓获。

  据悉,打击电信诈骗专业队只负责前期工作,不负责结案。在抓获嫌疑人的当日,该案被移交给南头派出所立案处理,苏勇指定由陈锐作为案件承办人。

  副所长苏勇还带着民警陈锐,前往该专业队队长办公室交接扣押物品。苏勇与队长直接交接,拿走了现金63万进行保管。陈锐则拿走案件中的1.21万多元现金以及手机等物品予以保管。

  取嫌疑人账户内21万挪13万买车

  同年6月22日,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诈骗嫌疑人魏明星,称要将扣押的银行卡内21万元进行退赃,以获取宽大处理。

  而为了提取出该笔款项,副所长苏勇指示陈锐等人以辨认现场的名义,将魏明星提解出看守所,径直去了交通银行取钱。

  不过由于魏明星的台胞证被扣押,大额取款未能成功,但是陈锐此番获得了银行卡密码。此后,苏勇获悉这笔21万欠款未体现在案卷中后,指示陈锐想办法将钱取出。陈锐则通过银行卡以及密码,使用终端机分两笔各10万元转账到其妻子的账户,并在ATM机取现1万元。这笔21万元款项,陈锐曾挪用了13万买车,不过挪用时间约为三四天,事后补齐。

  在2009年年底,该诈骗案办结时,陈锐向苏勇汇报时,也仅仅称有63万扣押款可能要随案移送。

  而苏勇则将他保管的63万元拿出42万元给予陈锐,同意陈锐将此前取出的21万元连同这42万元一起移送。

  陈锐拿到款项后,在原来扣押清单上补开了42万元及21万元的扣押项目,并冒充魏明星的手印予以确认。对于苏勇此时保管的21万元则仍未开出清单。但是这笔63万元款项,陈锐最终并未进行移交。

  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在魏明星住处缴获的63万元,在银行卡中取现的21万元,以及在其身上收缴的1.21万元,包括手链、手机等物品,竟全部由苏勇与陈锐予以保管。尤其是苏勇处保管的21万元,竟连扣押清单都未开具。

  遭投诉后仅被要求自查

  更为严重的是,对于前述警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南山公安分局接到投诉后,竟然草草以将赃款发还给诈骗犯了事。直到两年后,此事才进入到司法程序。

  根据魏明星的证言,他被抓获之后,民警陈锐将其送往看守所时曾拿出一份扣押清单让他签名确认,他发现该笔63万款项不在扣押清单中。

  但是陈锐告诉他,这属于赃款不属于扣押物品,系赃款要退还给被害人。魏明星为此一直留意该笔款项,并交代律师留意该笔款是否被认定为赃款,如若未被认定赃款,应退还给他。

  魏明星于2010年3月24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认定诈骗106万,没有退赃。魏明星也发现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法院的判决上都没有提到该笔扣押款项人民币63万元。

  实际上魏明星卡上的21万也已被取走。只是由于一直被羁押,魏明星并不知情。魏明星一直死盯着这63万,在看守所以及被转送到东莞监狱服刑后均反映这63万的情况。

  根据时任南山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刘某的证词显示,根据规定,赃款要在开具扣押清单后存入南山分局开设的专门账户中。但是可笑的是,既然对账款的管理有明确规定,面对证据确凿的投诉,南山分局法制科并未内部立案调查,而只是发出督查函,要求南头派出所进行自查。

  相关警察还获得升迁

  自查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当时派出所的所长在《关于调查魏明星诈骗案涉案财物的通知》上批示指定由副所长苏勇办理,并不再过问此事。

  据悉,南山公安分局接到投诉是在2010年11月19日。一个月之后,苏勇拿出了21万,陈锐拿出了63万以及此前扣押魏明星的随身现金1.21万,加上手机、黄金手链等物品,两人一起赶赴东莞监狱,将物品直接发还给了魏明星。

  此后,南头派出所形成了一份答复函给了公安分局法制科。时任法制科科长的刘某在证词中说,他们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处理过程和结果没有什么大问题,则没有再继续追查。

  但是在事实上,这并非一个小问题。魏明星在拿到钱之后,将80万转给其在台湾的父亲,留下5万在监狱里使用。

  正是因为警员处置的问题,这笔85万元赃款,脱离程序,最终竟然洗白,变成了诈骗犯的合法财产。而这一电信诈骗案的受害人廖某芳、谢某芹等人被骗取的钱财则一直得不到追偿,并为此多次投诉。

  卷入此案的苏勇还在两年之后,获得晋升,于2012年6月调任西丽派出所教导员。直到2013年4月,这一犯罪行为才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苏勇与陈锐均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采写:南都记者李亚坤

  焦点

  滥用职权?贪污?

  法院认定无主观故意,不构成贪污

  苏勇与陈锐被检方指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84万元公共财物,同时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指控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而由于案件查办过程中,苏勇还被发现将部分训练用的子弹,以及两支枪支藏匿于保险箱内,从而被指控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

  此案于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3日曾三次公开开庭审理。苏勇聘请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绍纯、李弘毅作为辩护人,陈锐则聘请了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巴黎明等作为辩护人。两人否认控罪。辩护人为两人作无罪辩护。

  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未认定两人的贪污罪名。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人有侵占的主观故意,并认为涉案的现金、物品一直处于公开状态,无法成为被告人贪污的对象。

  对于第一笔63万,法院认为曾有专业队队长等多人接触该笔款项,并且该案件侦破后还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涉案款项和涉案物品,魏明星也一直追踪该笔款项,显示该笔款项一直处于监管之下,不存在被侵吞的客观可能性。

  那么后来从魏明星账户上私自取现的21万呢?法院认为魏明星对取出该笔款项有主动意向,并认为魏明星虽然不知道该笔款项被取走,但是银行卡被列入扣押清单,两名被告也清楚该笔款项魏明星是知情的。据此法院认为,该款项也处于监管下的状态,不可能被两被告私吞。

  法院还认为,对于这笔款项,没有证据显示存放于别处且被挪用,因此认定该笔款项一直保管在办公场所。

  综合来看,法院认为两被告既没有侵占的主观故意,又不存在客观上的侵占可能性,且最后予以退回。因此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不应以贪污罪追究两人的刑责。

  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了两人的滥用职权罪名。法院认为两人对涉案物品私自保管不开具扣押清单,是违规行为。相关随案物品、钱款没有随案移送,导致法院没有掌握魏明星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情节而在量刑上未能对魏明星酌情从轻。

  而两名被告在被投诉后,也未将钱款和物品移交法院,而是擅自退还给个人,是滥用职权的表现。此案84万赃款发还给个人,造成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导致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到84万元,两被告已经存在渎职行为。法院因此认定两人应以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85万涉案款 私入警员腰包)

文章关键词: 渎职 警员将赃款入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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