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醉驾致人死亡赔偿165万获刑1年

2014年08月14日16:24  正北方网 收藏本文

  8月12日,记者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了解到,王某某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行人死亡,其在承担民事赔偿后获刑1年。该判决于8月10日生效。

  据了解,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越野客车与同向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赵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3日,经过权威部门检验,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5月4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了赵某家属赔偿款165万元,取得赵某家属的谅解。

  8月1日,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

文章关键词: 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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