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合成裸照威胁女老板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4年08月26日07:01  信息时报 收藏本文

  作者: 陈博齐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博齐 通讯员 海检宣)19岁男子自称爱慕女老板,竟使用网络技术合成裸照威胁女老板与其发生性关系。女老板假意顺从约好开房地点后报警,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男子提起公诉,男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制作假裸照威胁前上司

  刘某是某公司的前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和QQ发信息威胁其前任女老板白某。他从网络上下载多张裸女图片,再以公司宿舍洗手间的照片为背景,利用网络技术将照片合成,截取下身裸体并作模糊处理后发送给白某作威胁。并称“手上有多张你沐浴时的裸照,是以前住公司宿舍时在洗手间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的,若不答应与我发生性关系,则发给你公司员工以此换钱”。

  小伙不懂表达爱意

  接到陌生男子发来的照片及信息的白某非常冷静,她一边假意顺从刘某,与其约定开房地点,另一边则果断报警处理。接警后的民警立马展开部署,待刘某将其房间号告知白某后,民警通过短信内容,在某酒店房间内将刘某抓获。此时,白某才知道,原来一直多次使用裸照威胁她的竟然是自己公司的前员工。

  到案后的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称此行为出于对女老板的爱慕,只是年少的他不懂得如何表达自己的爱意,且其实际并没在洗手间安装针孔摄像头,这样说只想威胁白某使其乖乖就范。而面对案发时年仅19岁的刘某,白某内心百般滋味,最终选择原谅了刘某。

  海珠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刘某认罪态度良好,年纪较小,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宣判处以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为什么认定强奸?

  检察官认为,强奸罪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合成的虚假裸照胁迫被害人白某,企图使其就范,刘某的行为就是“胁迫手段”的其中一种,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刘某开房后将房号告诉白某,早已部署好的民警据此将刘某顺利抓获,刘某此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强奸未遂判处刘某缓刑。

  

(原标题:19岁男子合成裸照威胁女老板)

文章关键词: 裸照 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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