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两中学生课间玩闹起争执遂演变成肢体冲突,张帅(化名)的牙齿被同学冯轩(化名)踢折。为此,张帅将冯轩及学校诉至法院。
今日上午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冯轩和学校分别承担90%和10%的赔偿责任。
就读于良乡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张帅诉称,去年10月16日上午的第三节课后,其和同学正在教室玩耍,冯轩无故掐住其脖子将其拽出教室。张帅本能地挣脱了一下,冯轩随即打了张帅脸部一拳。
张帅一下被打倒在地,冯轩又踢三脚。张帅刚想爬起来,冯轩又是一脚,直接将张帅踢到了远处的课桌下。见张帅满嘴是血,牙齿也掉了,冯轩才住手。
老师知道此事后,让冯轩就打架过程写了详细的书面材料,双方家长到校签字确认。
被打当天,张帅就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齿冠折,需要种植牙齿并需定期更换临时植牙及牙冠。之后,张帅找到冯轩和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两方均不愿赔。最终,张帅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
冯轩对于同学张帅起诉所说的内容并不认可。冯轩称,当天其是想找正和张帅在一起的同学玩,就用手捏了张帅的后脖子,让其躲开。张帅便掰了冯的手,并动手推了冯轩。冯轩称,张帅是在两人推搡时,摔倒后面部朝地将牙齿磕坏的,并非其用脚踢造成的,不属于其故意伤害,两人均应担责。对于张帅超出合理损失的各项诉求,不同意赔偿。
被告学校辩称,事件是学生在课间发生争执引起的,学校进行了积极处理,履行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事发时原被告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不应担责。
案件审理中,张帅向法庭提交司法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张帅遭受人身伤害的后果,是其在课间与冯轩推搡扭打过程中造成的,该事件为冯轩手掐张帅的脖子引起,且在张帅倒地之后,冯轩仍然对其进行踢打。冯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其在事件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在课间休息阶段和教室之内,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原告张帅和被告冯轩的推搡扭打行为,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由于原被告的行为发生时间较短,具有一定突发性,因此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宜过大。法院综合考虑,确定上述责任比例。
张帅主张的更换活动式间隙器及牙齿种植修复费用,因该项费用尚未发生,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冯轩的监护人赔偿张帅8000余元,学校赔偿900余元。
(原标题:学生打架打断牙 学校也担责 事件发生在课间 时间短且突发 学校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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