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31万给女友买豪车 分手后欲索回败诉

2014年09月10日03:22  重庆晚报 微博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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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晚报讯 热恋期间男方给女友买了一辆车,两人分道扬镳后,这车该归谁?日前,市一中院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还钱的义务。

  法院介绍,2011年年初,小李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小艳,两人一见钟情。2011年8月,小李为了讨得小艳的欢心,花31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小艳的名下。

  去年3月,两人关系闹僵。由于小李在用这辆车,去年4月,小艳告到九龙坡区法院,要求小李返还车辆。去年7月,法院判决小李还车。

  至此,两人关系彻底拉爆,从此分道扬镳。去年7月,小李又起诉到沙坪坝区法院,称小艳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万元。

  法院开庭时,小李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产权房。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小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小艳的名下。但小艳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自愿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买车时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排除小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小李不能证明小艳是不当得利。

  去年9月,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热恋期间花钱送礼

  哪些可以要回来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恋爱中的开支也越来越大,如果双方最终没能成为夫妻,这些开支该不该返还?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称,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1、彩礼;2、房、车、贵重衣物等礼物赠与;3、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就不能随意要回,除非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这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财产,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婚前赠与财产、互赠小礼物,即使没有缔结婚姻,也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的。

  葛斌律师表示,恋人、夫妻之间有财产关系,最好签订协议,这样做是理智对待财产与感情,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编辑:SN123)

文章关键词: 感情纠纷 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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