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制爆炸装置掷向他人致1人轻伤 被免于刑罚

2014年10月01日15:02  人民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此前报道:镇江丹徒拆迁爆炸案二审 爆炸罪是否成立成争议焦点

  人民网镇江10月1日电(管小峰) 江苏丹徒岳根荣父子爆炸一案在由镇江市中院发回丹徒区法院重审后昨日作出判决,岳氏父子被判罪名成立但免予刑罚。此前,在丹徒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岳氏父子以“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2月,岳根荣父子以自己种植的树木未能得到补偿为由阻止工程施工,并点燃了数枚自制的爆炸装置掷向现场施工及保安人员等,致一人下肢被烧轻微伤。随后,岳根荣父子涉嫌犯爆炸罪被刑拘,2014年1月被逮捕。

  2013年12月,丹徒区法院作出判决,父子俩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人提出上诉,后由镇江市中院发回丹徒区法院重审。2014年4月,丹徒区法院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9月30日,丹徒区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岳根荣父子共同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但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SN028)

文章关键词: 自制爆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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