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韦磊 王磊

  省检察院通报称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售假越来越多

  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从面膜到包包、首饰、服饰、化妆品等,打折低价特供做起了“街坊”生意。广东省检察院提醒,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越来越多,在微信朋友圈买东西也要多加谨慎。同样,在微信朋友圈售假,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个案

  夫妻销售假货被判刑七个月

  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2014年,广东检察机关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719件3122人,起诉1537件2701人,分别比2013年上升67.8%和51.7%。

  省检察院侦监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在高位运行,被仿冒产品几乎涉及各个类别,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同时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从传统的店铺销售转变为网络销售,如微信朋友圈、淘宝网、网上代购等。

  2014年,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的案件。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的品牌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经讯问,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来,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经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提醒

  卖假超五万元可判三年徒刑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南芳律师提醒,虽然“朋友圈”是个人空间,但侵犯知识产权可不看时间地点的哦,只要达到一定的涉案金额就会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南芳表示,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确相对隐蔽,但该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公开,哪怕是通过更隐蔽的方式进行销售或是只销售给了一个人,只要达到规定的销售金额,亦构成该罪。

  对在微信“朋友圈”买卖东西,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微信购物方面还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所以从法律法规上来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比如对产品功效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如果价款的3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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