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偷了手机,男子被关10天

  ●事后否认曾偷盗,告公安局胜诉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广东男子阿罗,因为喜欢在别人店门口游荡,成为盗窃嫌疑人,还失去自由10天……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4月的一天上午,广州市某区一家理发店的老板向派出所报案,说前两日中午,他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手机不见了,他怀疑是阿罗干的。

  这个老板说,当时店里没有客人,他去了趟厕所,回来就发现手机不见了。阿罗平时经常在店门口游荡,因此有重大作案嫌疑。报案当日,老板又见阿罗经过店门口,马上拉着他去派出所。

  老板的怀疑不无道理。阿罗在派出所供认,自己趁着店主上厕所进来拿走了手机。不过,阿罗说不出赃物的下落,称手机得手后很快就不见了。

  据此,派出所决定把阿罗拘留10天,并通知了家属,事情就这样了结了。没想到,阿罗被处罚后非常不服气,将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支付赔偿金等。

  法庭上,阿罗反口否认偷了手机。他说,自己是限制行为能力者,患有精神障碍。在派出所被恐吓了,才无奈“交代”了盗窃行为。

  据广东某鉴定机构的意见,阿罗确实患有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过,阿罗在一审中没有胜诉。法院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阿罗受到民警恐吓,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承认盗窃不是他的真实意思。派出所如此处罚并无不当,而且警方执法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阿罗的全部诉讼请求。

  阿罗不服,继续上诉到广州中院,结果胜诉了。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处公安局撤销处罚决定书,并赔偿阿罗2000余元。

  判决理由: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报案人在手机被盗的第三天才报案,且仅表示怀疑阿罗盗窃其手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第二,对手机被盗的情形,阿罗的陈述和报案人的陈述不相同;第三,派出所没有查找到被盗手机下落。广州中院认为,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阿罗请求撤销该决定书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郭海燕 李绮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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