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3月22日上午,由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田犯受贿罪案在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正田于1999年5月至2003年5月任天长市张铺镇党委书记,2003年5月至2009年4月任天长市铜城镇党委书记,2008年11月至2010年4月任天长市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2010年4月至2016年4月任天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被告人刘正田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4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澳大利亚币(以下简称1万澳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正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取财物274万元人民币和1万澳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刘正田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田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80万元,属于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正田积极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正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刘正田违法所得274万元人民币、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
聚焦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