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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3日11:1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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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院网讯  女子以照顾孩子的名义住进属于前夫父亲产权的房子里,前夫不满,认为前妻应当给付房租,于是乘其不在,两次偷取前妻共6000元,前妻报警东窗事发。5月9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赵某于2012年6月份协议离婚,后二人各自独立生活。2016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来到赵某的住处,趁室内无人之机,窃取赵某放置于客厅沙发上女包中的人民币3000余元;2017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再次来到赵某的住处,趁室内无人之机,用水管钳砸开卧室门锁,窃取赵某放置于卧室衣柜里女包中的人民币300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将所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赵某。

  法庭上,被告人吴某辩称:这件事很窝囊,其目的不是偷钱,觉得这是自己父亲的房子,而且离婚后自己也是带孩子住这个房子,现在前妻住进去,应当给付房租,前妻报警是报复自己;其要房租使用方法错误,不该这么做,现非常后悔,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意见是本案是家庭成员间的盗窃,被告人吴某无前科,事发地点也是被告人居住的房子内,请求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现金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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