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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5日11:20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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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欠了钱,妻女在借条上空白处签下名字,可否认定为担保人?日前,宜兴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给出了答案:借条上签字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以房抵债出示借条 妻女在下方签字

  老陈与老周原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6月25日,老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老周借款10万元,并在借条上约定月息2分。后经老周多次催要,老陈仅归还了部分利息,一直未归还本金。2015年8月,老周再次找到老陈催要借款,老陈重新出具借条,承诺1年内归还。但老周对此已不再相信,他坚持要求老陈用房屋抵押,并要求老陈的妻女在借条上签字。无奈之下,老陈只得在借条下方书写以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妻女也各自在借条下方签上名字。之后,老陈妻子病故,老陈仍未按时还款,老周遂诉至法院,要求老陈及其女儿小陈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庭审中,小陈多次辩称其对父亲的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当初在借条上签字是因为老周以扣留其父亲的货物相胁迫,签字时也没有细看,所以与她无关,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老周则辩称其是因为不相信老陈会按时还款,所以才要求老陈妻女在借条上签字作为共同还款的保证人。法庭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小陈是否是这笔借款的保证人?

  审判:借条上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与老周没有借款往来,也没有一致的借款合意,不构成共同借款;老周要求小陈作为老陈还款的保证人,但小陈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故不构成担保责任,最终判决驳回老周对小陈的诉讼请求。

  评析:书写借条应确保明确无歧义

  该案中,小陈应认定为何种身份呢?首先,小陈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小陈签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处,而是在借条下方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有与老陈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小陈也没有表达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定小陈为共同借款人。是否可以认定小陈为保证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陈在借条上并未明确表明保证人的身份,所以老周要求小陈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

  对此,法官提醒,当事人之间发生借款事实,一方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时,书写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作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必须明确注明身份,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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