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打工期间头部受到重伤,工伤鉴定为伤残三级,打工仔遭遇让人同情,但索要工伤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却遭法院判决驳回,原因何在?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原因在此为大家细细解读。
2013年原告赵先生进入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工作,公司为赵先生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14年工作期间,赵先生因为头部受重伤造成三级伤残。经过与公司的几番协商,双方最终同意以55万元作为最终的赔偿金额,由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赵先生。2016年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一次性将55万元赔偿款打入赵先生的银行账户,当日赵先生的妻子却随即将这笔赔偿款从银行取出来交给了一位李先生。那这位李先生又是何人呢?为何赵先生的妻子要将自己丈夫的赔偿款交给他?
经调查,李先生是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的职员,该公司当初为赵先生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只有公司向赵先生支付了赔偿款之后,保险公司才可以把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赵先生的公司。赵先生的公司为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遂要求赵先生帮助其伪造已经支付了工伤赔偿款的转账支付记录,以顺利拿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但没想到的是,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在提交了转账记录给保险公司并顺利拿到保险赔偿款后,对于赵先生便不再支付工伤赔偿款,赵先生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及保险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款共计5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应当直接支付给原告赵先生,但该案中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在保险理赔时提交了已经向赵先生支付了工伤赔偿款的银行支付凭证,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司已经对赵先生进行了相应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款直接付给被告昆山某五金机电设备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同时由于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富天翔公司之间的其他纠纷本案不予理涉,原告可另行主张,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的雇员发生保险单所载明的事故或疾病的,可选择直接持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直接申请理赔,也可选择向雇主索赔,雇主代为支付了事故赔偿金后,持有效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人只在雇主与雇员的赔偿协议范围内赔偿,不能超额赔偿。本案中,赵先生与被告公司原定的理赔计划即上述后一种方案,但熟料公司在获理赔后出尔反尔。因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赵先生与雇主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不在案件理涉范围内,故法院未予处理,赵先生可在收集证据后,另案诉讼主张。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与单位的发生劳动纠纷后,应依法保护、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配合单位做虚假手续或虚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