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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0日20:45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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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子银行卡境外被“刷”巨款 法院一审判银行赔38万余元

  中新网南京11月10日电 (记者 孙权)今年8月,本网发布了题为《男子银行卡境外被“盗刷”54万余元起诉银行索赔》的报道。报道中提及:吉林男子邹某因“人在国内、卡在身边”却被人在日本东京“刷”去54万余元人民币一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支行“对簿公堂”,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中新网记者10日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目前已有新进展: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支行应向邹某赔偿存款损失382736.91元人民币。

  2015年5月2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邹某使用涉案银行卡至工商银行柜台存款。次日,邹某身处无锡,但当天下午14时左右,工商银行发来消息,显示邹某的银行卡在日本消费,并扣除邹某卡中546767.02元人民币。据邹某口述,其未能及时发现余额变动,待到当年6月5日才发现此事。6月6日,邹某前往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学前街派出所报警。

  在此前的法庭审理阶段,邹某与银行方面都“摆”出了自己的意见。

  邹某认为自己“人与卡”都在国内,银行卡却在日本被刷,银行应对此事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银行方面则表示,涉案交易与持卡人前一次持卡交易时间间隔32小时,且邹某报警的时间据发生交易的时间竟相隔13天,可谓“疑点重重”。

  法院在综合审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提到,邹某在刷卡交易时并未离境,因此不能认定其本人持卡在日本通过刷卡进行消费,且邹某否认将涉案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并对该卡存、取款的使用经过及案发后未能及时发现卡内资金变动的原因进行了合理陈述;由于未及时关闭涉案银行卡的磁条交易功能,工商银行所认可的各种交易终端机具、交易系统未能有效识别伪卡,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事交易并非邹某本人操作,也不能认定系邹某将卡授权他人操作,应推定为伪卡交易;邹某借记卡上存款的损失,银行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邹某的银行卡是使用密码进行消费的,故作为持卡人,邹某对于银行卡被盗刷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梁溪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完)

  责任编辑:孙静波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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