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熊某(生于1956年)在南昌市东湖区某酒店参加同学聚会,期间熊某饮用了4瓶啤酒。同日20时50分许,熊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南昌市洛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天佑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经酒精检测仪吹气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熊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熊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3mg/100mL。2017年9月14日,熊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熊某(生于1956年)在南昌市东湖区某酒店参加同学聚会,期间熊某饮用了4瓶啤酒。同日20时50分许,熊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南昌市洛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天佑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经酒精检测仪吹气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熊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熊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3mg/100mL。2017年9月14日,熊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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