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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10:12 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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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峰回路转”的借款案件,原以为必然败诉的原告却赢得官司。

原告覃某与被告廖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廖某因投资生意需要资金,便找到原告覃某借款30000元,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借款合意,原告覃某出借现金30000元给被告,并由被告廖某亲笔书写借条一份,但由于原告覃某已年满80周岁,法律意识淡薄且眼睛视力模糊,未对借条详细检查,仅对借款金额和借款人签字予以核对,待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廖某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覃某遂于2017年9月20日起诉来院,当其拿出借条时,原告覃某才恍然发现:借条上的字迹亦然模糊且借款金额处也是无法辨认,家人以为这笔钱肯定是要不会来了,原告亦准备撤回起诉。但由于不甘心,原告覃某遂找到承办法官,经核实:该借条系铅笔书写,由于时间久、书写笔迹轻、地方气候潮湿等原因,借条中的内容已经模糊且借款金额处识别度较难,但仍然可以辨认。承办人于是及时对原告覃某晓以利害,并提出建议:要求原告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或法院依法采取证据保全,以防证据灭失,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以后的执行。

最终,原告覃某及时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对该借条予以固定和保存,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整个诉讼活动的合法、合理。

法官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民间借贷中,使用消失墨水、虚假捺印、歧义词句的借贷骗局比比皆是,需要出借人谨慎、仔细核对借款依据,完善借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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