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萧县一男子将不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的商铺出租给王某,结果刚投入成本经营不久,因房屋消防设施不达标,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关闭。因双方协调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决张某返还王某租金及保证金共计25000元。
2015年12月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萧县某购物商铺租赁合同》及保证金协议,主要约定王某租赁某商铺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租期内租金不变,每年租金100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齐两年租金并交纳合同保证金5000元;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保证金等。该合同出租方(甲方)加盖了萧县某购物专用章及张某私人印章,承租方(乙方)王某签字。此后,王某按照约定向张某交纳了两年租金20000元及保证金5000元,并对该商铺进行装修营业;至2016年2月29日,该商铺用房因消防措施不达标,被萧县公安消防大队临时查封,至今仍处于查封状态。王某因所租赁商铺不能继续经营,要求与张某解除租赁合同及退还租金、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该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萧县某购物商铺租赁合同》所涉商铺用房,因消防措施不达标,至今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不能进行出租经营,案涉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较短,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理损失,现张某收取王某的合同租金及保证金25000元,应予返还。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提供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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