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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炼铝致烧山 污染环境法不容

非法炼铝致烧山 污染环境法不容
2018年02月05日 11:21 江西法院网
  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购置危险废物十余吨 焚烧炼铝致烧山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某在江西省乐平某村镇租赁一处山场空地,在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无任何环保治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开办炼铝厂,并购置十余吨废旧的电子垃圾(电容器),企图通过焚烧、过筛、二次炼化等非法生产方式炼铝以谋取不法利益。

  7月,该炼铝厂开始焚烧废旧电容器,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呛人的浓烟,并导致山场失火,严重污染了环境,其非法行为被举报,并被随后赶到的环保部门及时制止。

  违法行为暴露终落网 污染环境法不容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规定,开办炼铝厂焚烧电子垃圾非法炼铝,其中电子垃圾(电容器)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浓烟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且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达十余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被告人余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切勿触犯环境法律红线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然而,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污染环境,触犯了道德底线与环境法律红线。

  该案的判决,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警示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要合法经营,保护环境,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经济利益,污染环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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