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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负债,非必然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负债,非必然共同偿还
2018年02月07日 17:0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安徽法院网讯  胡某夫妻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近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胡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吴某要求胡某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胡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胡某系某公司普通员工。2014年7月,胡某向吴某借款35万元用于所在某公司缴纳房租,吴某于是向某公司会计徽商银行卡内转入35万元。2016年5月,胡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吴某现金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用于某公司交纳房租费用(¥350000元),胡某,2016年5月。”后经吴某催要,胡某未偿还借款。吴某遂将胡某及胡某妻子诉至田家庵区法院,要求胡某及其妻子共同承担35万元的还款责任。后经查明,2014年7月吴某向某公司会计账户内转入的35万元,确实用于某公司交纳商贸七楼房租使用。且2016年5月胡某向吴某出具借条载明的35万元即原2014年7月胡某向吴某借的35万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某妻子是否承担该案借款的共同偿还责任。该案中的35万元借款虽发生在胡某与其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2016年5月胡某向吴某出具的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用途是用于某公司支付房租使用,且胡某妻子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应是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该笔借款从查明的事实看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也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因此,对于吴某要求胡某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后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一般理解,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者夫妻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负债。该案中,债务标的为35万,相对于淮南市本地正常生活水平而言,属于大额债务,结合胡某的家庭实际,也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并且在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了借条用途为用于支付公司的房租。吴某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了胡某夫妻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因此,综合以上的事实,该笔借款应认定为胡某个人借款,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借条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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