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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协议“巧”诈骗 二男子终获刑

假名协议“巧”诈骗 二男子终获刑
2018年03月09日 10:4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安徽法院网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男子合伙用假名与他人签订协议,后拒绝支付到期钱款,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该案,被告人耿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韩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介绍“张某”购买邢某某的挖掘机。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耿某某以“张某”名字与邢某某签订挖掘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支付给邢某某10万元现金,剩余25个月的分期付款468465.25元由“张某”偿还,被告人韩某作证明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被告人耿某某以“张某”的身份支付给邢某某10万元后将挖掘机开走,后将挖掘机定位系统GPS拆除且未偿还分期款。邢某某多次电话通知“张某”偿还分期款,“张某”称无钱偿还分期款,后失去联系。邢某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询问“张某”信息,被告人韩某称无法找到“张某”,不知道其住址。经查实,“张某”系被告人耿某某,耿某某系被告人韩某妻子的哥哥。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耿某某得知其身份被识破,主动将挖掘机的位置电话告知了被害人,2014年9月29日萧县公安局在徐州铜山区将被骗挖掘机扣押。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归还了挖掘机的分期款,邢某某对被告人耿某某、韩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萧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扣押时涉案挖掘机价值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耿某某、韩某于2014年11月13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以虚假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468465.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耿某某、韩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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