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作为施工队负责人,在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接电,致一人死亡。4月2日,萧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李某组建施工队,于2017年7月27日7时许带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到萧县新庄镇小集子村一村民家中施工,在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安排王某某接电用电,致王某某触电死亡。
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7月29日经萧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李某家人与被害人王某某的直系亲属于3月22日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8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又对死者直系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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