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4月25日,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依法判决一起因房屋无法过户而产生的纠纷。
2017年1月,郝某看中了邻村刘某在炎刘镇街道上的一处上下层的房屋。经二人协商,约定房屋总价款270000元,并签订了定金协议,由郝某支付给刘某20000元定金。交付定金后,刘某将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交给了郝某,郝某发现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只有13.78平方且系一层,心生不安之下,向房产部门询问得知刘某的房子因翻建,房产证已失效,房屋买卖无法过户。花高价购得房屋却无法过户,郝某就不愿再购此房,故与刘某协商,要求刘某返还定金20000元。刘某认为房屋买卖不一定要办理过户手续,其愿意履行合同,郝某以不能过户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是郝某违约,故拒绝返还已收取的20000元定金。郝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刘某在与郝某协商房屋买卖时,隐瞒了涉案房屋系翻建,该翻建房屋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能进行登记过户的事实,刘某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郝某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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