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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抄袭琼瑶案败诉3年不道歉 北京三中院依法登报强制执行

​于正抄袭琼瑶案败诉3年不道歉 北京三中院依法登报强制执行
2018年04月27日 16:34 央视新闻

在于正《宫锁连城》抄袭琼瑶《梅花烙》一案判决已经生效3年,但于正迟迟不肯道歉的情况下,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琼瑶的申请,强制执行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当天的《法制日报》第四版对该案相关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费用由于正承担。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涉案侵权作品《宫锁连城》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于正败诉,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

在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中,琼瑶诉称,她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文学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的创作,作品发表后,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于正未经许可,擅自采用原作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梅花烙》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该剧于2014年4月8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卫星电视频道和多家视频网站播出。

法院一审认为,不可否认文学作品中难免有借鉴情形,但于正在《宫锁连城》中所使用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超越了对琼瑶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因此构成侵权。

根据本案中侵权造成的后果等,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和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一起赔偿琼瑶5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于正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由于于正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1月2日,北京三中院正式立案受理了陈喆(琼瑶)申请执行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喆(琼瑶)要求在《法制日报》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且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余征(于正)负担。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于正未果 强制执行

为积极促成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在电话联系于正未果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团队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传票,但相关司法专邮均被退回。后执行团队又前往被执行人于正所在公司寻找被执行人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前台以被执行人不在公司、不能替其接收法律文书为由拒绝接收送达文书。

2018年3月1日,执行团队再次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所在公司住所地邮寄了传票。3月8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三中院接受第一次谈话。

3月19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在第二次谈话过程中,表示其未履行道歉义务,但其正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和解事宜。后申请执行人陈喆(琼瑶)的代理人向三中院表示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执行和解条件,要求三中院强制执行。

4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且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北京三中院在《法制日报》第四版刊登本案执行依据。(央视记者 冀成海)

于正琼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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