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一浴场包厢内,发现正在熟睡的被害人胡某枕头边一部白色苹果牌iphoneX型(64G内存)手机正在充电,便趁机将该部手机窃走。同日,杨某将该部手机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万某。次日,万某将该部手机以635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熊某,熊某再以65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胡某。经估价部门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556元。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在浴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从胡某手中扣押到涉案手机,后发还失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56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缴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8年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一浴场包厢内,发现正在熟睡的被害人胡某枕头边一部白色苹果牌iphoneX型(64G内存)手机正在充电,便趁机将该部手机窃走。同日,杨某将该部手机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万某。次日,万某将该部手机以635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熊某,熊某再以65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胡某。经估价部门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556元。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在浴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从胡某手中扣押到涉案手机,后发还失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56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缴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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