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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处理民警偷拍通奸 可借鉴法官集体嫖娼案

媒体:处理民警偷拍通奸 可借鉴法官集体嫖娼案
2018年05月14日 15:37 新京报

  原标题:处理副局长“通奸”被偷拍案,当年“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可资借鉴 | 新京报专栏

  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多次与他人通奸,并被视频曝光,这还不算不良影响,那什么算呢?

  ▲  图/视觉中国

  文 | 金泽刚

  据澎湃新闻报道,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即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理由是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与此同时,媒体还报道,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事实,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故未受处分,只不过被调离公安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池某不服黄岩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偷拍民警处罚过重了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池文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包括公职人员)的隐私,就应当受罚。原告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绝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隐私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池某不分场合的跟踪偷拍行为已然侵犯了周某某的隐私,池某私自调取视频监控的行为,还有滥用职权之嫌。

  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而使用非正义的手段,其本身也是非正义的,所以,池某被予以相应的处罚确有法律依据。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池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事实上,单从结果来看,因为他的举报,周某某违纪行为得以“曝光”,这是有益社会的行为。黄岩公安分局已对池文实施7日禁闭,也算是有“罚”在先,再予以6日行政拘留,则有于情理不合之嫌。

  再说,法律上有句谚语,“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池某偷拍的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如何处理本案及对池某如何处理也要考虑程序正义,如果让其他部门(如市公安局)处理池某,其结论更能让人信服。现在不少地方都在尝试实行行政诉讼案件不在本区审理也是这个道理。

  官员如同明星一样,需让渡一些隐私权

  其次,官员隐私权的边界如何划分呢?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而官员因其公职身份,社会对其行为作风有更高的要求,接受监督(八小时外)是保证官员守法守纪的关键,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难免会与其隐私权保护相冲突。

  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确属社会共识,但作为公职人员,在坐拥公权的同时,必须让渡一定的私权,这种让渡的本质是实现对公权的看管和监督。在某种意义上,作为人民公仆,官员要习惯被曝光,就如同大明星要习惯被偷拍一样。官员应该有这样的大度,只不过其他人对公职人员隐私的“冒犯”亦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还要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相对平衡。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网络公布一段视频,举报上海法院几名法官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倪某因为怀疑自己一起案件处理不公,遂长期跟踪偷拍某法官。2013年6月13日起,他找借口调取相关地方的监控录像,拷走了后来举报用的视频,最终导致几名法官被严肃处理。在这起事件中,揭发人倪某通过跟拍、调取监控视频的方法获得法官们违法违纪的证据,但其并未因此受到治安处罚。这应该是平衡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结果。

  此次不少人“同情”池某受罚,与有关部门对周某某的处理也有密切关系。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表示,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其未予处分。

  相较于池某,这样的解释说不过去。对周某某的调离处理,与对池某“禁闭”加行拘相比,确实让人有“罚酒三杯”之意味。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处理机关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情节不严重,但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多次与他人通奸,并被视频曝光,这还不算不良影响,那什么算呢?

  本案的被舆论关注,或者正是因为,在公众直观看来,对偷拍者和被偷拍者的处理,存在一定的落差。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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