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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兜售“祖传秘方” 重庆一男子因生产销售假药获刑

摆摊兜售“祖传秘方” 重庆一男子因生产销售假药获刑
2018年05月21日 16:22 重庆法院网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药物许可证的情况下,摆摊销售“祖传秘方”,渝中区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9月10日,四川省岳池县一村民唐某偶然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文化宫附近结识了摆地摊兜售药物的刘某某,因其胃部不适,遂以38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了一个疗程共计45小包的“刘胃药”,并按照刘某某的吩咐连续服用了一个疗程15天。后唐某又从刘某某处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药物。同年10月13日,唐某因身体不适到渝中区大坪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重度)。唐某随后找到刘某某讨要说法,刘某某不承认其所售药物存在问题。10月16日,唐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将刘某某抓获,并在其位于该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村的住处查获其生产、销售的用自封透明口袋包装的灰色粉末状成人自制“中草药”373小包和儿童自制“中草药”135小包。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有主治胃肠道疾病的功能及适应症等内容,上述药品均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分局认定,刘某某销售的“主治胃肠道疾病”涉案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赔偿唐某1万元并取得谅解,且主动向本院缴纳2000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使用假药,轻则贻误病情,重则危及生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刑法第141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药品属未经批准生产,符合假药的定义。《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制令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措施,对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起到积极的作用。结合本案实际,本案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被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一方面,现行法律对假药的判定并不追究其对人体是否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实施禁止令,都体现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从严管理的倾向。同时,提醒病人及其家属不可贪图便宜或“病急乱投医”,擅自购买非正规渠道的非法药品,建议去正规医院或诊所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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