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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树木受保护 非法收购要判刑

珍贵树木受保护 非法收购要判刑
2018年05月21日 16:32 重庆法院网
  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冉某某与罗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多次到乡下非法收购野生红豆杉共计28株。他们将非法收购的野生红豆杉采挖移栽至彭水县摩围山景区大门口的公路两侧,后有 21株野生红豆杉死亡。

  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冉某某、罗某非法收购28株国家Ⅰ级保护植物,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一审宣判后,冉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珍贵树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可见,国家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实施了非常严格的法律保护。

  非法收购野生红豆杉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野生红豆杉是250万年前第四纪冰川时期遗留下来的珍稀濒危物种,被誉为“植物大熊猫”。全世界42个有红豆杉的国家都将其作为“国宝”,我国在1994年就将野生红豆杉定为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本案中,冉某某、罗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野生红豆杉构成犯罪。其非法收购的野生红豆杉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中予以处罚。鉴于冉某某、罗某分别具有立功、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并自筹资金补种了相关苗木,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提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惩处。森林是生态环境最重要的自我修复器,保护森林资源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助推绿色发展意义重大。特别是像野生红豆杉这样的濒危植物,不但是森林资源中非常珍贵的物种,而且对于地球环境、抗癌医学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我们应当倍加珍惜和保护,既不能非法收购,更不能非法采伐、毁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红豆杉树木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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