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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上演真实版盗墓笔记 主犯获刑十年六个月

靖安上演真实版盗墓笔记 主犯获刑十年六个月
2018年06月13日 10:22 江西法院网

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租用一辆面包车、一辆小型货车,驾车从湖南省涟源市来到江西省靖安县仁首镇象湖村,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木棍将象湖村中堡组东北200米“将军岭”李大柬的墓地神道上的两个石狮子、两个石文官俑盗走。后驾车运回湖南省销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伙同他人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三次,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某甲系累犯,亦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龙某乙系本案的从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文物不遭破坏,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乙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古墓葬古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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