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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领刑十一个月罚八千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领刑十一个月罚八千
2018年06月26日 18:03 江西法院网
  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龚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底被告人龚某从进贤购买13000余元白沙、哈德门、红梅等香烟卖到南昌。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底,被告人龚某贩卖芙蓉王、利群香烟给进贤烟草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72 455元。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龚某被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芙蓉王香烟30条、利群香烟50条,在被告人梁家渡火车站宿舍内查获哈德门香烟131条、黄红梅香烟79条。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系真品卷烟,推算价格共计22 784.8元。

  另查明,2018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被进贤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次日被带至进贤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龚某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被烟草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被带至进贤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主观上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图,不成立自首。非法经营行为包含生产或流通环节的收购、运输、包装、储存、销售等多种形式,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行为,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罪的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即属犯罪既遂,故被告人龚某被查获的香烟金额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鉴于被查获的22784.8元的香烟未流入市场及被告人龚某与其辩护人提出的家中查获的香烟并非全部用于销售,含被告人吸食香烟的数量的辩(护)解意见,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余酌情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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