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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抢劫中途被劝服 仍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男子持刀抢劫中途被劝服 仍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2018年07月05日 09:35 封面新闻

  原标题:持刀抢劫中途被劝服 虽未取得财物也要被判刑

  封面新闻讯(记者 戴竺芯)今年年初,家住邛崃市的26岁小伙子龚滔(化名)做了一件傻事。因为缺钱,他便谋划要抢劫一名出租三轮车师傅。在用刀将三轮车师傅下颚划伤后,却被三轮车师傅劝服而放弃了抢劫。近日,邛崃法院审理判决,龚滔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1月17日中午,龚滔预谋要在羊安镇抢劫一名出租三轮车师傅。到了晚上9点半左右,他觉得时机合适了,便坐上李师傅的三轮车。

  为了方便下手,龚滔告诉李师傅,自己要到牟礼镇去。坐上三轮车不久,当车行至羊安镇斜江河大桥3号桥下面的河堤时,龚滔突然说要在这里下车。车一停,他立刻掏出准备好的一把匕首,威胁李师傅,实施抢劫。实施抢劫时,龚滔用刀将李师傅的下颚划伤。

  虽然被刀架着脖子,李师傅并未与龚滔正面对抗,而是开始用“话术”开导对方。办案民警介绍,当时,三轮车李师傅谎称自己也曾进过监狱,关进去日子不好过。他开导龚滔,为了抢这点钱而进监狱,不值得。

  于是,龚滔自愿放弃了抢劫,将匕首扔进附近河中,离开了现场。随后,李师傅报警,公安机关将其挡获。

  近日,经邛崃法院审理判决,龚滔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龚滔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龚滔并没有抢到钱,也算犯抢劫罪吗?对此,承办法官解释,本案中,龚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划伤被害人下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本案中,龚滔虽实施抢劫行为,但未取得财物。在抢劫过程中,划伤李师傅下颚的行为,并未对李师傅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认定为他的犯罪中止为未实施终了的中止。基于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初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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