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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六个月又行诉讼 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

未满六个月又行诉讼 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
2018年06月29日 12:02 江西法院网
  罗某在离婚之诉裁定按撤诉处理之后,无新理由、新证据未满六个月又向法院起诉,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罗某与李某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7日登记了结婚。2006年6月12日生育长子李某豪,2008年10月10日生育次子李某亮。婚前由于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常为琐事吵架。2015年5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经审查,起诉人罗某于2018年4月10日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后因起诉人罗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裁定按撤诉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罗某在离婚之诉裁定按撤诉处理之后,无新理由、新证据未满六个月又向本院起诉,起诉人罗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
起诉人法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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