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管病后工资1200元”拷问保障之失
■ 社论
尤先生是福建厦门一家物流公司的高管,已工作24年,2015年的他被确诊为肝癌,月薪却从2.5万降至1200元。医疗期满后,尤先生原本打算回去工作,然而公司至今未安排工作岗位。而公司方面答复是,这“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
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一场大病把尤先生曾经优渥的生活撕得粉碎。而对他的遭遇,有不少人质疑,用人单位给生病的员工只发1200元的工资,这合法吗?
其实这个畸低的病假工资标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用工单位完全可以“依法”支付只有最低工资80%的病假工资。甚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医疗期”一般最少为三个月,最长为两年。
近年来,这种劳动者“病不起”的现象屡屡触动社会泪点。2016年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年轻女教师刘伶利,在患癌症就医期间,被院方以“旷工”的理由予以“开除”;同年,北大高材生、华为员工魏延政罹患罕见的恶性肿瘤——“透明细胞肉瘤”,此后他经历了扩散、截肢、放疗、复发、扩散的种种折磨,就在2016年6月也就是他去世前一个月,华为与他终止了合同。在过了2年的“医疗期”之后,华为“依法”不再与魏延政续约(只不过,华为的操作更人性化,还给付了20万商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补偿)。
因此,与其将矛头指向用人单位刻薄寡情,劳动者自艾自伤,不如追问重大疾病保障之失:遭遇重病之后,我们该如何面对人生的“后半场”?从经营的角度说,企业确没有义务长期养着身患疾病、不能创造价值的员工,但是这些为企业奉献多年的劳动者,该怎么办?中等收入群体正在成为社会中坚,然而这个表面光鲜的群体,一旦遭遇重大疾病,往往没有什么还手之力。
低到最低工资还要打八折的病假工资、最长只有2年的医疗期……这些规定都是20多年前定下的。这20多年里,中国已经走向全面市场经济,但是对于涉及企业、重病员工重大利益的制度却停在过去。
从魏延政的临终前被“不再续约”到厦门尤先生的1200元月薪,重病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短板必须补上,比如不妨修法延长治疗年限,引导公司为职工购买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并由政府提供更可靠的兜底医疗保障。“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应该落实在具体劳动保障规定中,让劳动者有更多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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