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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盗抢服刑十余年后获无罪:案发现场无人勘察

农民因盗抢服刑十余年后获无罪:案发现场无人勘察
2018年08月14日 10:47 澎湃新闻

  原标题:河南两农民因盗抢服刑十余年后获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8年8月13日,这一天对河南省鹿邑县一位普通农民陈德起来说,无疑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在这天他接到了鹿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他坚信和渴盼已久的:陈德起无罪;丁广记无罪。陈德起在不幸中还是能有所慰藉的,因其刑满释放能够亲手接到宣告自己无罪的判决,而和他一起入狱的丁广记却没能等到这一天,他在几年前在服刑期间已经离开了人世。他们二人服刑是因为2006年的6月接到的一份判决:被告人陈德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丁广记犯抢劫、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人因这一纸判决而锒铛入狱。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疑邻偷斧:陈德起身陷囹圄

  《列子·说符》讲了一个疑邻盗斧的故事。从前有个人,丢了一把斧子。他怀疑是邻居家的儿子偷去了。于是,他便非常注意观察这个人。他发现,这个人不管是走路的样子、脸色表情,还是言谈话语,都像是偷斧子的。但是不久后,他在整理谷物的时候突然找到了斧子。当他再见到邻居家的儿子时,看他的言行举止,竟没有一处像是偷斧子的人了。

  2005年3月29日夜,鹿邑县某乡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一村民家遭到数人挖洞入室抢劫,家中手机、电视机、影碟机被抢走,随后被害人即报案。4月中旬的一天,该乡派出所接到了该村民报警电话,称其妻子刘春花在该乡某集镇上发现了十天前抢劫自己家的人。就这样当天赶集去买杨树苗的陈德起被接警后赶到的民警抓获,在此之前丁广记也被抓。抢劫案被害人刘春花的陈述中详细述说了为什么确定陈德起是作案人:“陈德起在集上买杨树时被我发现了,我观察他好久,听他说话的声音和走路的姿势,我才确定是他干的。我不能确定他的声音,但声调像他。当天我的报案确定是他还有一个原因,我一跟着他,他就躲。”就这样刘春花越看陈德起越像抢劫作案人,自此,陈德起因此指认而身陷囹圄。

  称遭刑讯:陈德起拒不供述,丁广记时供时翻

  陈德起刑满释放后的申诉材料中对自己被抓后的遭遇做了详尽的叙述,在其被带到派出所之后,该所一杨姓负责人(已因涉多起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另一名警员不容分说抓起钢管就在陈德起身上挨着打。殴打结束之后,陈德起问警员自己犯了什么罪不问明白就打,派出所杨姓负责人说陈德起犯了抢劫罪、盗窃罪。陈德起说:“你打死我,我也没干,我冤枉。”陈德起称其被关进看守所之后也多次遭到该杨姓负责人安排的被监管人员的殴打。在申诉期间陈德起也多次控诉自己肋骨被打断三根及胳膊被打断的经历。说来也真不容易,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各个环节陈德起没有做过一次有罪供述。

  同时被抓被认定为陈德起同案人的丁广记被讯问了多次,总体供述和辩解显示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交替出现,也就是常说的时供时翻,有罪供述不稳定。再就是在几次有罪供述中对参与犯罪的人数、分工、行为这些细节上每次说法均不一致。

  抽丝剥茧:指控二人犯罪的证据链条不能闭合

  周口市检察院调查发现,依抢劫案被害人刘春花所述当晚进入其家中对其实施抢劫时她所看到并认为是陈德起的那个作案人当时戴着“马虎灯”帽子,只露两只眼。那么这个帽子在本案中无疑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作案工具,它可以实现对作案人外貌特征的有效遮掩,在固定证据时很显然对此重要物证不能忽视。但遗憾的是,这个帽子在诉讼中并没有作为证据出现。是当时没有提取还是根本因为不存在而提取不到?按陈德起自己的说法他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帽子。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案件所涉赃物的去向上,当晚被抢的电视机、影碟机等都是具体实物,这些实物甚至会因生活中被使用而产生有别于同品牌同型号的其他产品痕迹的特征而由种类物变为特定物。找到这些赃物自然就很容易顺藤摸瓜弄清这些赃物的来源及流转情况,抢劫犯罪的作案人也会很轻易就能锁定,也很遗憾,这些赃物均没能找到甚至也未显示曾做过找寻这些赃物的具体工作。

  周口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张伟俊介绍说,这起抢劫犯罪被害人报案比较及时,及时的报案意味着作案人在案发现场遗留的有价值的痕迹极大可能会被保留下来,从而借助这些材料还原事实真相,如果及时提取会对案件的侦破提供很多支持。但令人遗憾的是,此案竟然不显示有关机关和人员曾对现场进行过勘察,这是不可思议的,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此案作案人采取挖洞入室的手段,极大可能会有很多有价值的侦破线索会留在这个现场啊。这么重要的现场竟然被无视了,十几年后在复查这个案件的时侯,那个案发后被填补的洞痕还依然清晰可见。

  这些关键的客观证据的缺失导致定案的证据只限于那些主观猜测多于客观描述的被害人陈述和时供时翻矛盾重重的同案人员供述,这离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的距离是漫长而遥远的。

  扑朔迷离:被遗漏的一份无罪证据和一个有罪的人

  陈德起被判十三年入狱服刑后,据其讲,一开始他在狱中也写过申诉材料祈望自己的案件得以纠正,但由于根据监管规定,这样在狱中申诉属于不认罪悔罪、不接受改造会因此影响减刑,后来他就放弃了在狱中申诉,转而积极表现并因此获得减刑三年零两个月。出狱之后,他在第一时间走上申诉的道路,这期间的曲折无需赘述,甘苦自知。

  周口市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除案件在卷证据存在的诸多问题之外,复查案件时还注意到该案件还遗漏了两个因素:一份无罪证据和一个可能有罪的人。

  在陈德起被抓后,他的妻子就一直很困惑自己的丈夫平常干领人外出打工干活挣的钱就足够补贴家用了,什么时侯又干上抢劫人家的活计了?但在获悉认定自己的丈夫参与抢劫犯罪的时间后,她不再困惑了,她更加坚信自己的丈夫是无辜的。因为她清楚那天自己的丈夫绝对没有出过家门,同样还有一个人能够证实这个事实,考虑到自己证明自己的丈夫无罪未必有人相信,她找到了那个叫夏心中的人,夏心中书写了一份证言,这份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陈德起请他去其家修三轮车,当天没修好就住在陈德起家了,两人一起吃的晚饭,饭后一起看电视,一直到十来多点才睡觉,第二天下午陈德起才用摩托车把他送回干活的窑厂。复查案件过程中对此证据进行核实时,夏心中还依然在附近乡镇窑厂干活,很淳朴的一个人,虽然已过去十多年,夏心中还是能毫不迟疑地确认这份证言就是他本人书写,并说之所以记得这个时间是因为当天在陈德起家吃的菜是陈德起小孩家姥过生日剩下来的菜,并再次很肯定地说陈德起在其他时间作过案没有他不能证明,但在那个晚上陈德起肯定没有作案,他指的这个时间就是认定陈德起抢劫犯罪的作案时间。可惜的是,这份当时证明陈德起无罪的重要证据没有引起重视,甚至这份证据在陈德起已执行完毕的生效判决书中压根儿就没有出现,就像这份证据从来就不存在一样。

  生效的判决认定陈德起、丁广记伙同一个叫朱向前的人共同作案,判决书显示朱向前“另案处理”,但直到对此案进行复查时即判决生效十几年后朱向前仍处于“另案处理”的状态,有关机关对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也就意味着朱向前和在社会正常秩序生活中的人完全没有两样,是自由的。须知陈、丁二人已被判刑入狱,既然认定朱向前与二人共同作案,那朱向前就应该归案,他的归案既能体现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不至于同为作案人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却逍遥法外,又能最大可能的查清案情,尤其在这个案件中朱向前到案就更显这个必要。在复查案件时经多次提出要求朱向前归案的建议后,有关机关顺利找到了在山东某地打工的朱向前,果然,朱到案之后案情进一步明朗了,他矢口否认和陈德起、丁广记一起作过案,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意料之外的是,朱向前在否认与二人共同作案的同时,对自己伙同其他人共同实施的多起入户抢劫犯罪反而供认不讳,他将因此接受十年以上的刑事处罚。就这样朱向前的归案既进一步证实陈德起、丁广记的无辜,又使本来已经逃避了刑事处罚的他接受应有的惩罚,这就是不枉不纵,真正体现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秉持初心:让冤错案件回归正义

  2017年8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周检刑申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12月19日,周口中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鹿邑县人民法院(2006)鹿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2018年8月13日,如本文开头那样陈德起终于拿到了宣告自己无罪的判决。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张伟俊告诉记者:“对宣告无罪的人来说,无罪判决是一种安慰,是一种释放。他们因被错误追究受了很多苦,遭受了很多委屈,像陈德起就经过了很长时间的申诉,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艰辛。法律是老百姓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希望,放纵犯罪就是对无辜者的伤害,漠视冤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张伟俊说,司法人员如果不能坚持正确的意见,没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执著,不与错判较真儿,作为办案者个人或许没什么损失,但是或许会因此改变一个家庭,一个地方的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无疑应成为我们全体司法人员追求的目标。

  (本文所涉人名除陈德起、丁广记外均为化名)

  来源:李海洋/中国商报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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