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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车被逮后死亡 见义勇为的学生家长摊上大事

男子偷车被逮后死亡 见义勇为的学生家长摊上大事
2018年08月15日 18:42 央视新闻

  原标题:今日说法 | 嫌疑人被逮后死亡,学生家长摊上大事。。。。。。

  我当时就吓着了一身都软了

  我说这个事情太冤了

  3个人逮小偷

  现在我一个人来成犯罪嫌疑人

  嫌疑男子离奇死亡

  银希培有两个孙女,都在昆明市五华区的博华学校上学。2015年6月26日16时左右,银希培以学生家长的名义到学校参加家长会,听到学校保安发现有人盗窃电动车,自己便上前帮助学校保安和校内小卖部老板一同将嫌疑男子逮住。

  他们三人一同将男子制服,并拉到校内的操场上,银希培用绳子反捆男子的双手,还随手用衣服罩住他的头,随后校方便很快报了警。

  昆明市五华区普吉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学校操场,却发现该男子竟没有了呼吸,120救援人员诊断确认男子已经死亡。

  民警查实死者名为闫镭(化名),时年43岁,昆明当地人。警方调查发现,闫镭当时准备将一名学生家长的电动车骑出校外,由此警方认定了闫镭的盗窃嫌疑。

  闫镭的岳母李女士说,闫镭当天是去学校给读一年级的儿子开家长会的,自己无法理解警方认定的闫镭有盗窃嫌疑,更无法接受他在学校里死亡一事。

  死因引发争议

  警方的法医鉴定结果显示,闫镭因头部被透气性差的衣物包裹导致缺氧,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心源性猝死。

法医鉴定结果法医鉴定结果

  银希培说自己以前当过兵,曾用衣服等东西罩过嫌疑人的头部,而且在制服闫镭的时候,闫镭曾不断地威胁自己,因为害怕闫镭会对自己的孙女不利,于是用闫镭掉在地上的衣服罩在他的头上。

  银希培的辩护律师说,银希培的行为只是一个小小的诱因,闫镭死亡跟他自身的疾病有关,法医鉴定报上也指明,闫镭是在缺氧条件下诱发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后猝死。

  但是闫镭的岳母李女士认为,银希培将两层布料的衣服罩在闫镭的头上,再有抵抗力的人也会出问题,不管闫镭的身体有多弱,不罩住头部是不会使闫镭缺氧而死。

  警方在侦查期间发现,闫镭有近十年的吸毒史。闫镭的妻子也有多年的吸毒史,在闫镭死亡的5个月后因病去世了。银希培和他的辩护律师因此认为,闫镭死亡的根本原因是长期吸毒致其各器官的机能、耐受性较常人低下。

  是见义勇为还是过失犯罪

  关于闫镭的死亡原因,两方各有说法,在银希培行为的判定上,双方更是据理力争。

  2017年10月18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将银希培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这个罪名,银希培无法接受。

  银希培辩护律师表示,银希培没有伤害闫镭的意图,对闫镭的死亡不具有预见性,也不存在过失,不仅不应该为闫镭的死亡承担责任,相反,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还应被认定是见义勇为。

  闫镭岳母的代理律师认为,闫镭的死亡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如果银希培不用衣服罩头,只是将闫镭的手捆绑的行为并不会导致闫镭死亡,所以闫镭的死亡与银希培的行为有直接的关系,银希培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接到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曾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再次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院最终认为,银希培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对于闫镭的死亡,银希培负有过失的责任,所以银希培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检察院综合考量了案件的因素、法定的从轻情节、酌定的情节和案件中见义勇为的行为。

  2018年3月12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银希培一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普法时间

  Q1:今天请来的嘉宾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彭老师您好。检察机关认为银希培他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构成这个罪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A1: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它的主观方面要件是过失。第一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一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是庆幸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结果的这种情况,这里就具有一个犯罪的过失。

  Q2:那最后这个检察机关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怎么理解这个决定?

  A2:根据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是法定不起诉,第二是酌定不起诉,第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还有一个是附条件不起诉。那么本案主要是涉及到一个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就是检察机关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说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做出的一个不起诉决定,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没有对这个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有罪的确认。

  Q3:那我们说这个不起诉决定书和法院最后宣判无罪,这两者有区别吗?

  A3:检察机关做出的这个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它其实同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它的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但是它这个性质上还是有所区别。因为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主要是对案件程序上的一个处理,人民法院它做出的无罪判决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之后,做出的一个无罪判决。

  Q4:这个案子其实也留给了我们一些思考,就是将来再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怎么既能做到积极地去见义勇为,但同时也保护好他人的权利,避免这种意外的发生呢?

  A4: 见义勇为确实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见义勇为它的行使也应当采取这种合法妥当有效的方式,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应当倡导,就是说科学合理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毕竟,权利的行使它都是有边界的。

  遵守权利行使的边界

  切莫让热忱与善意被浇灭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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