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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法院一审公开宣判2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上犹法院一审公开宣判2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9年12月24日 15:23 江西法院网

12月23日下午,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曾某旺等10人、刘某文等5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曾某旺等10人涉恶势力团伙一案中,主犯曾某旺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团伙成员曾某军、谢某斌、胡某清、陈某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其他被告人曾某苑、邱某、曾某常、肖某、方某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曾某旺开始在上犹县开展高利放贷活动,陆续向多名被害人发放高息借款。为追索上述债务,被告人曾某旺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军、谢某斌、胡某清、陈某生等人进行非法催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或者聚众造势、滋扰、纠缠、摆放花圈等手段在赣州市上犹县、经开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8起,非法拘禁2起。被告人曾某旺还单独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各1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旺为追索自己所放高利贷,与被告人曾某军、谢某斌、胡某清、陈某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曾某旺为纠集者,曾某军、谢某斌、胡某清、陈某生为成员,以暴力、拘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旺是案件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被告人曾某军、谢某斌、胡某清、陈某生、曾某苑、邱某、曾某常被邀集积极参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滋扰他人,均是主犯,被告人肖某、方某聪是从犯。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文等5人涉恶势力团伙一案中,主犯刘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团伙成员张某懋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团伙成员胡某明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他被告人黄某洪、陈某军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底持续至2009年4月,被告人刘某文、张某懋、黄某洪、陈某军等多次在上犹县东山镇、营前镇、水岩乡等地开设流动赌场抽水渔利,其中刘某文开设赌场5次、抽水19.1万元以上,张某懋参与5次、抽水19.1万元以上,黄某洪参与4次、抽水15.1万元以上,陈某军参与1次、抽水14万元以上,造成赌输的人卖房卖车偿还赌债,直至跑路;2014年,被告人刘某文、张某懋、胡某明为了制服向其借款的人不敢催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2015年,被告人刘某文、胡某明伙同他人向借款人索取高利贷,采取威胁、尾随、随车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手段恐吓被害人,强迫他人用店面抵其高利贷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文、张某懋、黄某洪、陈某军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文、张某懋、胡某明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文、张某懋、胡某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文、张某懋、黄某洪是主犯,陈某军、胡某明是从犯。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犹县各乡镇、社区党工委230余名干部群众旁听了宣判大会。 

上犹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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