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一出租房内,容留熊某、李某、陶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曾于1983年9月14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0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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