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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一男子因一束远光灯故意伤人被获刑

寻乌一男子因一束远光灯故意伤人被获刑
2020年04月22日 11:54 江西法院网

  原标题:寻乌一男子因一束远光灯故意伤人被获刑

  4月20日,寻乌一男子因会车时对方未变灯而与他人矛盾,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至寻乌县长宁镇“寻味庄园”附近路段会车时,以被害人刘某某未变光为由,双方发生口角。离开后,被害人刘某某心生不满,在寻乌县长宁镇“老地方”饭店十字路口路段处拦下被告人陈某某,双方相互殴打,被告人陈某某因将被害人刘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刘某某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内踝骨折撕脱性骨折,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同时,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同时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愿意接受处罚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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