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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护母伤人”案重审 控辩焦点:护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男子“护母伤人”案重审 控辩焦点:护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021年05月08日 09:32 封面新闻

  原标题:封面底稿 | 洛阳男子“护母伤人”案重审 控辩焦点:护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封面新闻记者 肖洋 徐湘东

  5月7日,河南洛阳男子“护母伤人”案重审,并未当庭宣判。

  2019年4月6日,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王西云和胡海运因张贴广告起纠纷起了冲突。见母亲被打,王西云之子陈文超上前和胡海运一方打在一起,并将胡海运女婿王志超右眼打伤,后经鉴定,王志超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因故意伤害罪,陈文超一审被判4年。陈文超一方认为,当时胡海运一方率先动手,陈文超是为了保护母亲才出手,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过,胡海运认为,陈文超“护母”一说根本不成立,“半分钟不到就把别人眼睛戳成这样,保护完全是瞎说。”

  2019年12月,西工区法院一审认定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但陈文超一方认为,关于案件定性是不是正当防卫等问题,一审并没有查清楚。2020年7月,洛阳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决定撤销原判,发回西工区法院重审。

  5月7日的庭审结束后,据陈文超一方介绍,此次重审,双方争论的焦点,仍是陈文超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他们说,在法庭上,警方未能提供当时的笔录以及同步的录音录像。同时,警方提供的部分涉案人员笔录,也存在“复制粘贴”现象。加上王志超一方几人在讲述事情经过时,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情况,他们认为这就说明对方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不能证明陈文超是故意伤人。

  不过,检察院和王志超一方仍认为陈文超是故意伤害。胡海运说,陈文超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改判,他们也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串钥匙

  在当地,王西云和胡海运都从事管道疏通工作,彼此认识。

  据王西云介绍,2019年4月6日,胡海运在一家属院里张贴广告,将她之前张贴的广告盖住。于是,她要求胡海运将其广告撕掉。为了保险,她让胡海运将车钥匙交给她,待广告撕完,她再归还。

  不过,胡海运说,当天,是王西云抢走了他的钥匙。把广告撕完以后,他给王西云打去电话,叫她归还钥匙。“她说不给我钥匙,我说这么晚钥匙掉了怎么办?她说明天给,我说明天我车掉了怎么办?”在电话里,胡海运说,王西云再不把钥匙送来,他就要报警。

  不久之后,在其它地方干活的王西云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电话里,民警让她去社区警务大队。

  因为从事相同的工作,这不是两人第一次产生矛盾。王西云说,她也想通过民警协调解决矛盾,避免胡海运把广告揭了又贴。于是,接到电话后,她带着钥匙前往派出所。

 陈文超 陈文超

  一次冲突

  胡海运说,随后,他打电话叫来了家里的孩子们。

  据当时社区警务大队民警马腾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当天下午6点多,胡海运等4人来到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据王西云介绍,胡海运一方有胡海运的大女儿胡雪芳、大女婿王志超和二女婿崔文硕。不一会儿,王西云带着儿子陈志超也赶来。

  “她们先动了手。”王西云回忆,双方在见面后起了争执,胡海运一方先动手打了她,陈文超见状上前和对方撕拽起来。

  据社区警务大队辅警张居正记述,双方见面就吵了起来,但没说几句,胡雪芳先用手拨挡王西云的手臂,两人撕拽起来。

  据马腾的记述,胡雪芳和王志超当时情绪都比较激动,先动手打王西云的胳膊和头部,陈文超见母亲被打,便上前来和王志超打在一起。打斗中,陈文超手拿一串钥匙,将王志超右眼打出血。头被按在桌上的王西云随手抓住一支笔,将胡雪芳后脑勺扎出血。起冲突后,双方被民警制止,王志超、胡雪芳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9年4月16日,洛阳市公安局出据王志超损伤程度初步意见,认为王志超右眼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随后,对陈文超的强制措施由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陈文超被逮捕。2019年7月18日,王志超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胡雪芳则属于轻微伤。因殴打他人,王西云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文超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陈文超一方认为,王志超一方在明知有监控的情况下,仍然主动攻击王西云,此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文超是看到自己母亲被打,为了保护母亲,上前制止受阻才与对方产生冲突,是正当防卫。

  不过胡海运认为,陈文超一方的“护母”说法与事实相悖,他说,陈文超在半分钟的时间里,拿着钥匙往王志超眼睛上戳,并对王志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使得王志超见风流泪,长时间无法工作。“照人眼睛戳,一分钟不到,把我孩子打成那样,保护完全是瞎说。”

  而据陈文超一方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值班室内,王西云说了“咱们好好说啊”后,胡雪芳连续说了几次“你给我指一下试试”,随后便传来陈文超的“别动,别动……”在喊了多次“别动”后,伴着陈文超喊“警察来制止了。”现场声音变得嘈杂,之后,警察和喝止声出现。

  陈文超一方说,这段录音是陈文超在进入值班室前,提前打开了手机录音功能录的,而她们认为,这段录音,正好能证明陈文超当时是正当防卫。不过她说,在办案过程中,她们将这份录音交给了办案单位,但这份录音并未出现在警方侦查阶段提取的证物清单中。而据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他们认为该录音不能直观反映案件过程。

  据陈文超一方介绍,事发后,民警对相关监控进行了调取查看,认为没有价值,后来又说监控损坏。2019年4月15日,她们再次询问监控视频情况,金谷分局民警告诉她们:“那个监控我们已经拷了,但是看不见任何东西,拷了没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王志超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陈文超正当防卫“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认为,在此次事件中,胡雪芳、王志超虽也有过错,但结合案情实际,加上王志超伤势较重,未对胡雪芳、王志超等人做出处理。

  一次重审

  陈文超一方认为,关于案件定性是不是正当防卫等问题,一审并没有查清楚。2020年7月,她们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决定撤销原判,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4月21日,胡海运一方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以故意伤害罪从严、从重追究陈文超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92万余元。

  2021年5月7日,陈文超一案重审,并未当庭宣判。据陈文超一方介绍,此次辩护的核心仍是陈文超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他们认为,他们来到派出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志超一方由威胁到辱骂再到动手殴打,暴力是不断升级的,是明显的不法伤害,而陈文超为了保护母亲不被伤害,和对方起了冲突,属于正当防卫。

  据陈文超一方说,在法庭上,警方出了个情况说明,说当时的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没有保存。而案发后,警方先后对涉案的各方都进行了多达4、5次的询问,以了解当时的情况,但部分人的笔录存在复制粘贴的情况,“连标点符号和错别字都一样。”同时,王志超一方4人,在讲述当天事情经过时,对谁先动手等细节问题上,也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况。

  此外,在关键的监控问题上,陈文超一方说,之前民警说监控他们已拷贝,但在重审现场,警方却出具了情况说明,说当时监控未启动,损坏时间不详。“这不自相矛盾吗?”

  他们认为,这就说明了对方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而唯一能真实反映事实真相的,就是进入值班室前,陈文超打开手机录音功能,录的那一段音频。在重审现场,陈文超一方把这段录音做成了视频,也将对话内容整理成了文字稿,作为证据呈现。他们说,录音显示的内容,就能说明王志超一方所说与事实不符。

  不过,据陈文超一方介绍,检察院和王志超方依旧认为,陈文超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胡海运认为,陈文超必须负法律责任,他说,事发后,陈文超一方医药费都没出。“如果改判,还是要告他。”

责任编辑:张迪

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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