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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天,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陈进芳强奸六名女中小学生一案作出一审判处,以强奸妇女罪判处陈进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陈进芳于2000年1月10日至4月11日间,骑摩托车窜到徐闻县某镇,乘女学生彭某某、林某某、谭某某、魏某某、邱某某、梁某某(分别是1985年至1988年出生)单独上学或放学回家之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或县城来的老师,要找她们的校长,欺骗这些女学生坐上其摩托车带路,然后将女学生载到野外,拔出随身携带的刀相威胁,先后对她们实施猥亵和奸淫(其中强奸二人未遂),致一名女学生昏迷数小时才获救。 陈进芳是徐闻县海安镇农民,现年26岁,1997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1999年7月刑满释放。 湛江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进芳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半年内又以暴力手段奸淫五名幼女、一名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作案猖狂,手段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且属累犯,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严惩。 审判后,陈进芳表示上诉。(袁增伟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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